深圳市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以下简称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大学生体育运动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及其他相关活动。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是指与深圳大运会相关的商标、专利、作品、特殊标志、商业秘密及其他创造性成果的专有权。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与深圳大运会相关的商标、专利、作品、特殊标志、商业秘密及其他创造性成果是指:

(1)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以下简称FISU)会徽、FISU国际大学生运动会商标、FISU会歌、大运会圣火、FISU项目名称、FISU项目徽章等名称、图形或其组合;

(二)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中国体育协会)的名称、会徽和标志;

(三)深圳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申办委员会和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在申办和举办深圳世界大学生运动会过程中自行使用或者委托他人使用的会徽、吉祥物、名称、标志、会歌、口号;

(四)深圳大运会组委会组织的艺术表演、影视作品及其他创作成果;

(5)涉及深圳大运会标志的专利产品;

(6)深圳大运会奖杯、奖牌等特殊物品的设计。第五条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是指FISU、中国体育协会、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及其他合法权利人。第六条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保护遵循维护大学生体育运动尊严、专有权不可侵犯、依法保护、合法使用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第七条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应当制定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计划,依法及时采取以下措施保护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

(一)申请商标注册;

(二)申请特殊标志注册;

(三)申请专利;

(四)及时登记相关作品;

(五)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六)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第八条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使用应有助于大学生体育的健康发展。

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三)、(四)、(五)、(六)项中使用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须经深圳大运会组委会、FISU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中使用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应当经中国体育协会批准。

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应当发布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使用计划,根据需要授权深圳大运会合作伙伴和深圳大运会商品特许经营者使用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第九条禁止下列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和服务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与大运会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大运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大运会商标,或者擅自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大运会商标的;

(四)未经许可实施大运会专利的;

(五)未经许可,在产品、产品包装、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上使用大运会专利号的;

(六)未经许可使用大运会作品或者其他创作成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为上述侵权行为提供场所、储存、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第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活动中侵犯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加强审查,严格查验广告活动中的证明文件。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做好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检查。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侵犯深圳大运会商标权、特殊标志专有权和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侵犯深圳大运会专利权和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和沟通渠道,涉及对方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接收移交的部门不得推诿。

公安、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深圳大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