哔哩哔哩对毕丽·毕丽商标的诉讼被驳回。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这种情况?
经审理,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商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的诉讼请求登记。《商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以欺骗公众、损害其权益为目的,抄袭、复制、翻译中文商标的,不予注册。《商标法》第14条商标的认定,首先要确定立案证据是否能充分证明其在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中有更广泛的广告和广告,从而提高其品牌知名度。
本案中,注册商标所涉及的业务涉及培训、举办和举办培训班、举办时装展览等。(广告等资料除外);网上出版的电子书刊;(不要下载)在线电子书;拍摄,但不包括广告;在互联网上玩的电脑;社区活动(休闲或教学)。b站提供的基本信息与判断商标是否驰名无关;也证实了哔哩哔哩和移动客户端的知名度、宣传度和知名度,但不能证实该品牌在授权培训等方面有较高的知名度。
哔哩哔哩提供的哔哩哔哩呢?进站一定要刷吗?视频、哔哩哔哩播放量最高的博主截图、哔哩哔哩运营情况等。,不能确认该商标属于被许可业务中的驰名商标。所有存档的证据都不能完全证明所引用的品牌在其许可的培训方面享有很高的声誉。因此,《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判定不符合14条规定的标准。被告的判决是对的,法院也是对的。
原告认为,如果被诉商标没有成为《商标法》第13条第三款,那么原告的请求不属于该商标,法院应当确认该请求。总之,在被诉判决中,国家专利申请机构的判决证据清楚,适用正确,审查程序适当。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被告上海魔力信息技术公司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