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同的基本特征
第二,合资组织是独立的经济联合实体,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由于合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营各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合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即有限责任)。第一,合伙企业可以组成一个组织,但这个组织不是经济实体,不具有法人资格。它类似于公民个人之间的伙伴关系;
第二,合伙企业的合营各方必须有投资,但合营各方不应仅以其投资为限对合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应根据投资比例或协议,由合营各方以其自有或管理的财产承担。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合伙企业各方直接参与企业事务的管理,不像法人企业,企业各方的产权与法人企业的经营权是分离的。各合营企业按合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根据其类型和特点,这种联营合同不是联营合同,因为这种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没有出资,联营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可以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的各种合同进行分类。例如:
(1)主机厂与零件厂、装配厂与零件厂、加工厂与原料厂之间基于产品的专业化协作而形成的长期供应关系,常被称为合资合同,但实际上是购销合同。与一般购销合同不同的是,有一个“合资机构”来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
(2)一方以房屋、机器设备投资,收取固定金额或固定比例的费用,但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风险和债务;对方从事生产经营,承担风险。这种联营实际上是一种财产租赁合同关系。
(3)合营各方之间不同种类的物资和不同规格型号的同类物资的调剂,实际上是一种调剂合同,可以适用购销合同的有关规定。
(4)加工企业投资能源、原材料生产企业,后者用增加的生产产品逐年或一次性补偿投资,实际上是补偿贸易,也可适用购销合同的有关规定。
(5)如果一方提供商标、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收取固定金额或固定比例的费用,不参与经营管理并承担损失,实际上是商标使用许可和技术转让合同。
当然,合作合资合同也有自己不同于一般经济合同的特点,即这些合同往往包含一些相互协调和加强业务关系管理的条款,有时还根据合同建立某种形式的协调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