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中的商业风险

作为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中的经营风险应当严格遵守本法的规定。如果代理人不履行代理义务,或者代理行为有过失(或者有瑕疵),导致被代理人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标代理服务中常见的几种纠纷:1。查询是商标注册的前置业务,为了降低注册风险和注册申请被驳回的概率。询问不是法定程序,应遵循自愿原则。商标代理机构在查询时容易遇到两个问题。第一,他们无法查询到某个时期最新的商标申请信息,这个时期就是业内俗称的“黑暗期”。这是技术原因,目前无法回避。二是对查询结果的判断存在错误(多为商标相似度的判断)。由于商标代理机构在性质上只是法律服务机构,其对查询结果的判断是经验建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参考。不管能不能申请,都不代表官方意见。所以,以上两种情况要提前向申请人说明,获取知识,尽量形成书面的东西,避免以后的纠纷。2.在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实践中,出现了各种冒领商标注册证的现象。比如某企业商标代理人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批过程中离职,然后商标代理机构通过其预留的手机号码通知其领取商标注册证,导致商标注册证被冒用。《商标注册证》是法律文件,被冒用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并直接导致商标代理机构与商标权人之间的冲突。从代理关系的法律性质来说,无论什么原因,商标注册证被冒领,都是因为商标代理不严,其代理行为有过失,难辞其咎。比较好的办法是由见证人拿着商标所有人(指自然人)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签字。3.防止虚假转让由于商标转让申请只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在申请书上签字或加盖公章,操作本身就存在通过私刻、盗用公章、假冒他人签名等方式虚假转让他人商标的可能,在实践中并不少见。从法律性质上看,商标权也是一种财产权,虚假转让直接导致他人财产权丧失,属于民事纠纷。《商标法》没有赋予商标局调解民事纠纷的权利,要求商标局解决虚假转让纠纷在程序上是不可行的。当事人应该选择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如果转让申请未被核准和公告,商标权未被转让,可以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商标局将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请求中止对转让申请的审查。如果转让申请已经核准并公告,商标权已经转让,只有在法院判决转让无效后,才能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请求商标局撤销相关转让。同时,对于私刻、盗用公章等行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虚假转让的本质是虚假转让方处分他人商标权,可以是虚假转让方的单方行为,也可以是虚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谋行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客观上采取了欺骗、隐瞒真相(指私刻、盗用公章或伪造签名)等行为。商标代理机构作为中介组织,受受让方委托申请转让。转让失败,损害受让方利益的(受让方与虚假转让方串通的除外),由受让方承担责任;如果转让成功,商标代理机构将被真正的商标所有人追究责任。商标代理机构是否有权利和义务审查转让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签名的真实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与虚假转让造成的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难以判断。因此,为降低风险,防止上述纠纷干扰正常经营,商标代理机构应采取更多的自律防范措施,如要求双方出示公证书,要求双方签署保证转让真实性的保证书,要求其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等。4.商标保护防止假冒签名或署名的法律文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商标所有人(特别是自然人)签字后才能生效。新商标法规定自然人可以成为商标法律事务的主体。从代理关系是一种授权关系的法律本质出发,签名在处理商标法律事务中是一种非常严重的民事法律行为,会对商标代理机构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相关解释对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给出了非常精确的定义:欺骗表现为虚构、隐瞒真相或伪造商标注册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如伪造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伪造使用证明等。用这些方法注册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商标法律事务,本身就是有瑕疵的,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实践中出现了代理人为了方便而代委托人签字的现象。有的代理商甚至建议公章被销毁的企业为了省事,私自刻制公章办理商标法律事务。《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追认无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或者代理终止后,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未经追认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知道他人以我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否认的,视为同意。签名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未经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无权自行实施。无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人实施的签名行为,属于上述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实施的行为,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一旦发生纠纷,又没有证据证明代理人的签字行为是被代理人授权的,或者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就会让商标代理公司非常被动。至于建议委托人私刻公章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确实有损商标代理法律工作者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