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商标侵权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一)对注册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三种商标侵权行为《若干解释》第1条对《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进行了解释,规定了三种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五)项属于“兜底条款”,即“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进一步规定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列举了两种情形:即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显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公司字号,容易误导相关公众。2.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作为商标在不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误导公众。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误导相关公众。2.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修改前的《商标法》中,基本没有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得不从中国承诺加入的《巴黎公约》中寻找。长期以来,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和方法在知识产权法和司法实践部门一直存在争议。除了行政部门批量颁发驰名商标的做法存在争议,对于驰名商标能否被人民法院认定以及如何认定,法院内外也有不同的声音。同时,对驰名商标的不当炒作,从另一个角度给驰名商标涂上了一些过于神圣的色彩。法律对驰名商标规定的缺失,与社会和舆论对驰名商标的过度热衷形成鲜明对比。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在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中逐渐显现。(三)商标侵权的认定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是商标侵权的认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的认定主要涉及相关公众、商标近似、类似商品等基本概念或事实的界定,以及人民法院认定商标侵权的原则。这是当前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若干解释》第八条至第12条解释了一些在实践中使用已久但尚未明确界定的基本概念。综上所述,商标侵权就是利用非法手段侵犯他人的权利,只要这些行为构成刑事条款,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我国也给出了相关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