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一、商标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转让注册商标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依照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注册商标的转让一般采取以下几种形式:(1)合同转让转让方通过合同约定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这种转让形式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方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收取一定的转让费。(2)已转让的注册商标转让有两种情况: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后,即其生命终结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在合并时被合并或转让。(3)由于行政命令引起的转让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发生在公有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比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进行分立、合并、解散或转制,必然导致注册商标主体的变更。二、商标权转让应注意的问题1、商标权有期限。在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作为合同标的的商标专用权是否还在其有效期内,有效期有多长,注册商标是否已经续展。这是为了防止一些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从转让不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即没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相互欺骗。2.商标权的转让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转让。3.商标注册人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应当自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许可方报送商标局备案,商标局予以公告。4.转让方使用药品、烟草制品等国家规定需要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注册商标的,受让方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1)受让方使用药品注册商标的,应当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二)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注册商标的受让方,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部门的生产批准证书;(三)其他国家要求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应当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5.许可他人使用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和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在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许可合同副本备案时,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未提供上述批准文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商标局责令后仍拒不提供上述批准文件的,被许可人视为不合格,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6.在签订商标权转让和使用许可合同时,应当审查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即是否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是否可以根据其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 * *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对等原则成为商标权转让和使用许可合同的主体。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对人不得与其签订商标权转让和使用许可合同;如果已经办理了签约手续,那么该合同应该是无效的,或者被视为根本没有成立的合同。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商标权的转让主要有三种方式,包括合同转让、后续转让和因行政命令而转让。最后一种情况现在其实已经很少了,大部分都是合同转让。继让主要是在继承商标权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办理手续后,实际取得被继承人的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