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

法律主观性:

商标评审和受理的条件如下:

1,依法缴纳了审查费;

2.商标评审申请人合格;

3.商标评审申请人应当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

4.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法律客观性:

复审请求应当向依照《商标法》规定设立的与商标局平行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评审委员会除负责驳回复审外,还受理下列情况:①对商标局驳回其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决定的复审;(二)对商标局做出的异议裁定进行复审;(3)对商标局撤销其商标注册决定的复审;(4)对商标局撤销其注册不当商标决定的审查;(5)对在先商标权人提起的注册商标争议的审查;⑥对注册不当商标撤销注册申请的审查。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或者裁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有关案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