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商标权的原因

撤销商标权的原因如下:

1.没有提出注册续期申请或注册续期申请未获批准。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如果在此期间未提交延期申请,可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期满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应当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权在保护期届满时消灭;

2.主动放弃,即商标所有人通过办理注销注册商标的注册手续,放弃商标权。商标注册人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撤销其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销申请书》,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撤销其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3、其他原因,主要指原商标主体消灭的情况:

(1)一种情况,商标所有人的主体消灭,继承人为所有人。商标权为自然人死亡无继承人时,或者商标权被无继承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时,商标权消灭;

(2)另一种情况,原商标所有人有继承人,但继承人在原所有人死亡或者终止后一年内未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标的一旦消灭或者继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让手续,商标专用权自标的消灭之日起终止。

4.商标局依职权撤销:

(1)自行变更注册商标;

(二)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5.根据申请取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1)注册商标成为核准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

(2)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准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五十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对与其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