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和商标有什么区别?

1,适用的法律法规不一样。

在我国,商标的法律关系主要由《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而特殊标志的法律关系则由国务院1996颁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调整。此外,不同的特殊标志还将通过制定不同的单行条例进行规范,如《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亚运会标志保护办法》、《世博会标志保护条例》等。

2.性质不同

(1)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特殊标志与商标最显著的区别之一。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用以区别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一种商业标识。根据《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可见,商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即营利性的商业活动,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的主体通常是营利性的。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特殊标志是指在国家和国际文化、体育、科学研究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和简称、徽记、吉祥物等标志。从该条的含义分析,特殊标志的使用仅限于文化、体育、科研等社会公益活动,属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而且《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公益活动的举办者或者组织者需要保护其名称、徽记、吉祥物等特殊标志的,应当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该条明确了特殊标志申请登记的主体只能是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承办单位,特殊标志的所有人只能是非营利组织。

(2)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特殊标志不改变特殊标志的非营利性。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广告、纪念品以及其他与其公益活动有关的物品中使用该标志,并许可他人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该标志。由此可见,特殊标志虽然是非盈利的,但可以用于相关广告、纪念品等物品中,也可以被他人使用。这里的“其他”包括营利性主体。因此,特殊标志和商标一样,可以区分商品或来源,《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也要求使用特殊标志,避免与注册商标混淆。但是,就特殊标志体系建立的目的而言,仍然是为了促进文化、体育、科学研究等社会公益活动的发展。虽然特殊符号可以用于商业活动,但它与特殊符号的非营利性并不矛盾。

3.审批程序不同。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需要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应当一审公告。在公告期内,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以提出异议,商标局将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再作出是否核准注册的决定。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审查机关只审查特殊标志是否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禁止注册的规定,审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并不询问是否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所以特殊标志注册没有初步公告期,也没有异议程序。特殊标志登记后,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4.不同的截止日期

特殊标志的期限规定与注册商标的期限规定有明显区别。

一个商标注册的申请,没有任何异议的话,大概需要九个月的审查,三个月的初审和公告,所以最早也要一年才能核准注册。如果有异议,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如果异议商标局决定不注册该商标,申请人进行复审甚至行政诉讼,该商标的核准注册遥遥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