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律师费是多少?

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2)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费。诉讼费用如下:(65,438+0)财产案件按下列比例按主张的金额或价款交纳:65,438+0,不超过65,438+0,000元,每次交纳50元;2、超过10000元至10000元部分,按2.5%支付;3、超过654.38+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支付;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房款+0.5%支付;5、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6、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按0.9%支付;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支付;8、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7%支付;9、超过1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按0.6%支付;10,超过2000万元部分0.5%。(2)非财产案件标准为1,每起离婚案件赔偿金额在50元至300元之间。财产分割时,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的,每次支付100元至500元。有损害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不再追加支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其他非财产案件赔偿金额从50元到100元不等。(3)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款的,每案500元至1,000元;对金额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按照财产案件标准支付。(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应支付10元。(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交纳: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每件行政案件,每件50元。(6)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且未提出异议的,每件缴纳50元至1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