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关于协助法院进行商标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财产保全和执行问题的批复》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协助人民法院保全和执行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了说明。一、同一天不同法院对同一注册商标执行保全的协助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商标局同一天收到两份以上对同一注册商标执行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应当按照收到文书的先后顺序,对之前收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协助执行;同时,收到文书时无法确认顺序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向有关法院通报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执行中的争议。协商不成的,逐级上报上级法院,直至上报上级法院协调处理。在与有关法院协商和报请协调期间,商标局可以暂时中止协助执行。二是商标局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为权利人办理变更手续,另请求法院协助保全注册商标申请协助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对执行标的没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进行受偿。根据这一规定,一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请求你局协助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变更等手续,另一法院以保全商标专用权原所有人财产的名义保全同一注册商标,且不存在权利质押的, 商标局将先协助执行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的裁判文书,后通知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 三。法院对注册商标进行保全后,另一家法院宣告其注册人进入破产程序,请求商标局再次协助对注册商标进行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相关案件。在具体处理上,商标局可以通知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该注册商标已被保全,由法院通知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自行解除保全措施。商标局收到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协助执行破产案件审理法院的裁定;或者,预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可以被告知商标注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并可以自行决定解除保全措施。四。法院关于转让注册商标适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裁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法院在执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过程中,应当根据上述原则,将该注册商标连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评估、拍卖、出售,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裁定将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一并执行。商标局收到法院有关部门关于注册商标转让的裁定书时,如果发现没有该内容,可以告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将补充裁定书后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