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服装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广东省服装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广东省服装服饰行业协会。简称:GAGGAI。

第二条本会性质:是由省内产业集群、产业机构、服装专业市场以及服装、鞋帽、服装及相关配件、设备的生产、科技、教育、流通及相关企业自愿组成的,具有明显行业和地方特色,不受经济类型限制的非营利性省级行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发挥其他社会的公共利益作用。

第四条协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成立,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会活动区域:广东省。

第六条协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调查、收集、总结、分析行业基本情况,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向政府提供产业经济、技术政策和产业立法建议,参与行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咨询和评估;

2.制定规章制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3.协助制定和修订全行业各类标准,监督全行业产品质量,组织推荐、评选和表彰服装名城、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和优秀设计师;

4.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组织生产、管理和技术交流,开展咨询服务。开展专业培训和人才交流;

5.加强行业宣传、市场开发、科技信息交流,出版行业刊物;

6.加强与国内外行业相关组织的联系、合作与交流,参加和举办国际博览会、交易会和学术会议。组织人员出国考察培训,做好引进国外资金和技术的信息沟通;

7.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活动。

第三章成员

第八条本协会会员是本行业经济组织的成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支持本协会的章程;

2.热爱行业,有意愿加入本协会;

3.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4.从事本行业生产、科技、教育、流通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相关社会组织;

5.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证件。

第十条入会程序是:

1.提交会员申请;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理事会秘书处批准;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卡。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是出席会议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

2.参加协会的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3.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权;

4.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优先参加协会的活动;

6.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2.执行本理事会的决议;

3.按规定缴纳会费;

4.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5.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6.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文稿和资料;

在本协会的组织下,有义务协助其他会员解决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科技开发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员费:

1.会长所在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2.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3.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4.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出俱乐部,应当书面通知俱乐部,并交回会员卡。会员一年不交费,不参加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五条会员停产或转产、破产、被依法撤销的,应申请退出;会员不遵守章程,会受到行业协会的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规章制度,经劝诫后拒不改正的,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协会的范围和职能;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监事;

3.审议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关于将成员除名的建议;

5.对协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不及物动词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7.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中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会员大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如果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投票才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条协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的人数为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3.决定协会的具体工作和业务;

4.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5.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领导协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新申请人的会员资格和对会员的处分,提出会员除名的建议;

8.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协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9.制定和决定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应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后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该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并向全体董事公告。董事会会议由行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会根据需要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执行理事,并设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执行董事人数为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执行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执行董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和程序:

1.本行业协会秘书处应当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两个。将具体方案提交行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的具体计划提交理事会审议和批准;

4.报广东省民政厅行政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在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专职;

4.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在同一企业产生。主席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任期为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局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会副会长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应为专职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预算和决策;

三。协调分支机构、代表处和实体的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5.提名聘用办事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报总统批准;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作为无表决权的代表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会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2.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检查协会的财务会计资料,并向广东省民政厅和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问题和建议;

5.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协会的资金来源:

一.会费;

二。捐款;

三。政府资助;

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动词 (verb的缩写)兴趣;

不及物动词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协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和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赞助人或单位、会员和监事的询问,协会应给予及时、如实的答复。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和协会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审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将接受主管税务和会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协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四十条本会的年度报告、换届选举、法定代表人变更和清算必须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协会应当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的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广东省民政厅提交上一年度的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建立重大事件报告制度: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和展览,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流,开展行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和社会捐赠等。,并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广东省民政厅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撤销议案:

1.实现章程规定的宗旨;

2.成员大会决定解散;

3.协会分立或者合并;

4.未按章程规定的目的继续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终止协会的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批。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广东省民政厅和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当自清算之日起15日内到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于2007年3月6日经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