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
法律分析:修改完善了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修改完善了混淆条款。与商标法相衔接,删除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中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删除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关于“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规定。这种行为可以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关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进行查处。扩大了受保护的商业标识的范围,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域名、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已全部纳入保护范围。一般在假冒的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并为相关公众所知的前提下,在相关标识前增加“有一定影响”的定义。原则上要求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原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其名称更换为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荣誉等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