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1.按规定收取招标代理费。

2.按照招标项目的规定或者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和业绩,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在规定时间内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这种澄清或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按要求拒绝投标文件;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5.你可以代替招标人主持开标。

义务:

1.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

2.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和解释。

3.招标人应确定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4.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应当当众拆封、宣读。

5.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6.接受国家招标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1.招标人有权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能力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2.自由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核实其资格。

3.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上宣传有关资质文件和业绩,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这种澄清或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招标人有权并应拒绝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6.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7.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1.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向其提供招标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用。

2.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

3.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商、供应商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4.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信息。招标人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5.招标人应确定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6.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应当当众拆封、宣读。

7.招标人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8.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9.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与投标人的关系I .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对应关系不同

1,招标人为采购方,投标人为卖方;只有双方都采用招标的交易方式,才能称为投标人或竞买人。

2.招标人是指以招标公告的形式通过一定渠道发布某种货物或工程服务,并了解这种需求,愿意作为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供相应货物或工程服务的公司。

3.招标人是指出售招标文件的人,投标人是指提交文件的人。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不是真正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称为投标人。递交招标文件后,两者成为投标关系。

第三,法律关系的区别

从合同法的角度看,招标人是发出要约邀请的人,投标人是响应邀请、提交投标文件、发出要约的人。经过评标定标程序后,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最后签订合同,招标人成为发包人,投标人中的中标人成为承包人。在这里,两者成为缔约关系,不管是什么关系,从法律角度来说。

招标人和投标人有哪些串通行为?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互串通投标:

(1)在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的;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团体、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应当根据组织要求合作投标;

(五)投标人为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为。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招标事宜的;

(3)不同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有规律地不同;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淆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中划转。

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包括: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拟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并在相关的经营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许可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法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3.专有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任何其他人不得擅自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4.禁止权:高标准注册人有权阻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相同或类似的高标准产品。

5.出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出资。

6.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律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他人。

7.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由继承人按照继承顺序继承。

第二,商标注册人的义务

1.商标注册人应当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负责。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2.商标注册人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注册商标。

此外,在商标的使用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注册商标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使用。

2.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方案、图形或者组合;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称不得擅自变更。地址或其他登记项目。3.商标注册人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记,属于违法行为。

4.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5.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可以依法撤销该商标。

6.商标注册人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才能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自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提交商标局备案商标许可合同。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有哪些?《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禁止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招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的;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的;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降低或者提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指示投标人替换或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便利;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为谋取特定投标人中标的其他串通行为。

2018.02.18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关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所有被举报的涉嫌违法单位都可以被查处,甚至被查处。

责任

监督市场招投标行为,维护公平公正。

说一点白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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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商标代理人的权利是什么?

商标代理人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时,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查阅相关案件材料;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对此,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支持。

商标代理人的义务:

1.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2.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泄露未公开的代理事项;

3.商标代理人明知委托人的委托是恶意的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4.商标代理人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5.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