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等与知识产权工作有关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二章激励和支持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和保障机制,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产业、能源、环境保护等政策,引导和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工作推进计划。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统计和评价制度,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调查范围、科技投入绩效评价、科技计划实施评价和国家出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培育工程,重点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并给予资金支持。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核心专利技术纳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促进知识产权运用与标准制定相结合。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并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增加,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以及人才培养、维权援助和奖励。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多种方式,对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的产业化给予资助和补贴。第十五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为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排科技项目、成果产业化、企业创新基金等计划、项目和资金时,应当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或者产品。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和申请人获得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及其产业化情况作为科技项目立项、科技奖励评审、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安排和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重要条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等的认定和评估。,要把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产业化作为重要条件。第十八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据实退还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转让专利、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十条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且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