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朝辉的工作经历

1995年7月至2002年8月,1995在深圳大众福田分公司工作。2002年8月至2009年6月5438+2月在深圳市公共经济犯罪侦查局工作,历任副中队长、副大队长(其间任龙岗分局水镜派出所副所长半年,调入中共中央纪委工作两年)。郭朝辉爱岗敬业,多次立功受奖。在福田公安分局工作期间,参与了“6.25”杀人案、“4.13”杀人案等一大批严重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我在经侦工作期间,承办了“5.24”案件、三九集团等人涉嫌滥用职权案、大鹏证券等人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假冒吕注册商标案等一大批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我在中央纪委工作期间,办理了广东省原常务副省长刘维明、河南省原洛阳市委书记孙善武受贿等一批影响较大的案件。

郭朝辉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多年公安一线工作经验,精通法律实务。2007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0辞去公职,加入广东严俊律师事务所。

由于长期从事公安执法工作,郭朝辉对刑事案件辩护有独到的见解,致力于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郭凭借丰富的经侦工作经验,对企业在经济交往中如何有效保护自己、企业内部如何预防职务犯罪进行了深入研究,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对策和措施。特别是郭参与组建了全国公安系统侦办知识产权犯罪第一中队(原经侦支队二大队三中队),查办了大量知识产权案件。如2004年参与侦破特大假冒LV注册商标案、假冒思科注册商标案,被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小组办公室评为“2004年中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多年查办知识产权案件的工作实践,使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相关执法部门建立了广泛的联系,能够为企业保护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