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可以有地名吗?

商标是否可以使用地名要视情况而定,如下:

1.地名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但是,如果地名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一部分,可以注册。

注册商标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商标设计风格图清晰无乱图;

2.填写完整的商标申请注册簿;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商标代理注册合同(一般有代理的,只需要准备这个材料,自注册商家不用);

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商标注册的流程如下:

1,应用。即申请人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写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申请注册;

2.验收;

3.初步审查。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

4.反对声明。初步审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5.批准注册。

综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同其所在地的名称、标志、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与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的;

(七)欺骗性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或者产地产生误解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仅指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

(三)其他缺乏鲜明特色的。

前款所列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