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三级污水排放标准

污水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标准如下:

1,排入GB3838三类水域和GB3097二类水域的污水执行一类标准;

2.排入GB3838中ⅴ、ⅵ类水域和GB3097中ⅲ类水域的污水,执行二类标准;

3.经二级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城市排水系统的污水应当执行三级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有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跨县、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水污染防治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污水处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1.主要去除污水中的悬浮固体污染物,大多数物理处理方法只能满足一级处理的要求。经过一级处理后,BOD一般可去除30%左右,达不到排放标准。一级处理属于二级处理的预处理;

2.主要去除污水中胶体和溶解态的有机污染物,去除率可达90%以上,使有机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悬浮物去除率可达95%,出水效果好;

3.进一步处理可导致水体富营养化的难降解有机物、可溶性无机物,如氮和磷。主要方法有生物脱氮除磷、混凝沉淀、砂滤、活性炭吸附、离子交换和电渗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