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包装规格与说明书的区别

药品包装规格与说明书的区别;

1.《药品包装规范》是《药品包装和标签规范细则》,是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的规范。作为行为和工作准则,一般要求如下:

(1)药品包装和标签必须按照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和图案不得含有未经批准的内容。药品的包装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药品包装和标签的内容不得超过国家医药产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规定的内容。

(二)药品包装和标签上印制的内容应当准确描述产品,但用于表示安全合理用药的字样除外。

不得印制“国家新药”、“中药保护品种”、“GMP认证”、“进口原料重新包装”、“生产者”、“荣誉产品”、“获奖产品”、“保险公司质量保险”、“公费报销”、“现代技术”、“珍贵药材”等不适当的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3)药品的商品名必须经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批准后,才能在包装和标签上使用。商号不得与通用名相联系,但应在分支机构中使用。商标注册后,商号仍须符合商号管理原则。通用名与商品名之比不得低于1: 2(指面积);常用名的字号要一样,不用括号。

未经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批准作为商号使用的注册商标,可以印刷在包装标签的左上角或右上角,其字体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的文字。

(4)同一企业、同一规格(药品说明书和包装说明书)的同一药品的包装和标签的格式和颜色必须相同,不得使用不同的商标。

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有不同规格的,其最小销售单位的包装和标签应当有明显区别或者明确标注规格。

(五)药品的最小销售单位,是指可直接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最小包装。每个最小销售单位的包装必须按照规定贴上标签并附有说明。

(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其他特殊管理的药品、外用药品、非处方药必须在其大包装、中包装、最小销售单位和标签上印有符合要求的标志;有特殊贮存要求的药品,必须在包装和标签的醒目位置注明。

(七)进口药品的包装和标签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并标明“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号”以及生产企业名称;进口分装药品的包装和标签应当注明原生产国家或者地区的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和国内分装企业名称等。

(8)批准的异地生产药品的包装和标签上还应当标明集团名称、生产企业和产地;经批准委托加工的药品,其包装和标签还应当注明委托方名称和加工地。

(九)在中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其包装和标签上使用的语言必须以中文为主,并使用国家语委公布的现行标准语言。民族医药可以增加其民族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其药品包装上使用条形码和外文对照;在中国获得专利的产品还可以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并注明专利许可的种类。

(10)包装标签有效期的表示方法按时间顺序。一般表达式可以有效到某年某月,也可以只用数字表示。比如有效期为2001年10个月,或者表示为有效期为2001.10,2001/10,2001-10等。年份要用四位数表示,从1到9月的数字前面要加0,用两位数表示月份。

2.药品规格是指每支、每片或其他单位制剂中所含主药的重量(或效价)或含量(%)或数量,是临床用药的重要依据。药品质量标准的基本原则如下:

(1)规范的表述要尽量简洁,去掉不必要的词语;

(2)所有括号、数字、连接线等。以半角均匀输入;

(3)如果原文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规格,需要手工拆分成1个规格对应的1条记录;

(4)解释性文字,放在药品内容后面;。

(5)规范单位尽量用符号表示,不要用中文;

(6)规范中的数字应尽量避免小数点前只有0,应采用单位换算来解决这类问题;

(7)原规范是指每一瓶、每一粒胶囊,只要没有歧义,都需要删除;

(8)括号的使用规则是:最里面的括号,后面的括号,再后面的大括号;

(9)说明书中有分子式或有效成分的,需翻译成中文;

(10)当原规范中同一规范有多个表达式,且一个表达式可以由规范的其他部分转换时,只需要保留其他部分,原规范中质量和体积的20%为转换部分,可以删除。

扩展数据:

世卫组织选择药品规格的标准是:通常以临床常用的单剂量作为制剂规格的依据,当剂量调整较大(>;通常单剂量的4倍),然后再加一个5倍规格。

目前,我国药品规格多而乱的现象依然存在,部分中药制剂的标示还不够合理和规范,给药品招标、医生处方、药师调剂带来诸多不便。

1.药品规格没有准确的定义,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规格包括药品小计算单位的含量和每包药品的数量。

(2)规格是指单位剂型中主药的含量。规格应与常用剂量相适应,便于临床应用。

(3)药品的规格是指某一药物制剂单位所含药物成分的量。

(4)药品规格通常用含量、容量、浓度、质量(重量)、数量中的一项或多项组合表示。

(5)规格是指单位剂量的药品所含的药量,不同药品或同一药品的规格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2.这些话含糊不清,难以理解。

(1)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混淆。

(2)“衬底重量、平面重量和核心重量”的含义不明确;“大概重量和净重”的理解不明。

3.在很多化学复方制剂的标准中,没有明确的规格说明,只是在处方一栏中间接说明,用处方代替规格。

百度百科-药品说明书

百度百科-药品包装和标签的规范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