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组织抽样、检验和处理的活动。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监督抽查的统筹管理、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全国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地监督抽查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查信息。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抽检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工作。第六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采样、购买、运输、检验、处理和复查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的材料和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者拒绝监督抽查。第八条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六个月内不得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的监督抽查。
被抽样的生产者、销售者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被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过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后续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第九条监督抽查实行抽样分离制度。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披露监督抽查结果。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十一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通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报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监督抽查计划应包括产品范围、分工和进度要求。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包括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在抽样前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确定承担监督抽查的抽样机构和检验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抽样机构和检验机构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第十四条抽样机构和检验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开展抽样检验工作,保证抽样检验工作及其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真实。
抽样机构和检验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抽样前以任何方式告知被抽样的生产者、销售者监督抽查方案的相关内容;
(二)转包检验任务或者未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转包检验任务的;
(三)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四)在承担监督抽查期间,与被抽样的生产者、销售者签订同类产品监督抽查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被抽样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同一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进行产品推荐和评比,颁发监督抽查产品合格证书和牌匾;
(六)利用承担监督抽查工作之便,谋取非法或者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反规定向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收取抽样、检验等与监督抽查有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