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标60万判缓刑
假冒六十万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不予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缓刑。其中,未满18周岁、孕妇和已满75周岁的人员停发:
(一)犯罪情节较轻的;
(二)有悔改表现的;
(三)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宣告缓刑,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员。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个以上注册商标,违法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个以上注册商标,违法经营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