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管理办法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如下:
1.示范区建设要重点保护地方优势特色和深加工后附加值高的地理标志,优先保护传承历史文化技艺、有望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地理标志。
2、示范区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被地理标志识别。示范区已被批准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时间在3年以上。
(2)具有产业优势。知名度高,产业规模大,年销售额或出口额高,特殊地理标志使用人数占本地区生产者总数的60%以上,使用特殊地理标志的企业产值占本地区相关产业产值的60%以上。
(3)规范诚信守法。示范区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规范、诚信、守法,3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受到监察执法等相关部门的通报、处罚和曝光。
(4)持续的政策保障。示范区内的保护区域应得到政府发展规划的鼓励或支持,并出台明确的地理标志保护政策、工作机制、监督、考核和激励措施。第五条示范区建设应当以保护具有地方优势、深加工后附加值高的地理标志为重点,优先选择传承历史文化技艺、有望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地理标志。
法律依据: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推进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激发保护热情,推广保护管理经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为对象,具有较大的产业规模、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较高的保护水平、健全的制度、完善的机制、规范的管理、鲜明的产品特色和较高的知名度,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中起到示范、引领和普及作用的区域。示范区可以对一个或多个地理标志的保护进行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