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考虑商标反向混淆有几个因素
1.是否有合法的在先商标权。根据《商标法》的现有规定,我国商标保护的对象是商标注册和取得制度,因此未注册在先商标不能成为商标反向混淆的对象。
2.在先商标是否显著。在先商标固有的显著性越强,被认定为反向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如果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因使用不当而降低,甚至成为通用名称,那么被认定为商标反向混淆的可能性就会降低,甚至成为商标的合理使用。
3.是否实际使用在先商标。商标注册的目的是使用,其本质是区分商品/服务的来源。注册商标如果不使用,不仅浪费商标资源,还容易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如果注册商标没有实际使用,被认定为反向混淆的可能性就会降低。
4.侵权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使用。商标性使用是指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包括在商品包装、装潢、交易文书、展览等方面使用商标。如果商标在非经营活动中使用,主要是在新闻评论、商标的仿拟、词典等工具书中使用,此类情况不会认定为商标反向混淆侵权。
5.商标相似。商标近似是成正比的。即商标越相似,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越大,而商标之间的差异显著,那么反向混淆的可能性就会降低。
6.商品是否相似。大部分被认定为反向混淆的产品(服务)是相同或相似的。对于相似性的判断,性质和功能上的相似性、可替代性也应该是判断商品相似性的标准。
7.后商标的商业意义。在先商标的消费群体小于后商标使用人的消费群体,后商标的商业意义越强,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越大。在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中,应重点关注后商标消费者群体的混淆,不应只关注在先商标消费者群体的混淆可能性。
8.消费者的关注。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会更关注价值高的产品或服务,而对价值低的产品或服务关注度较低。而消费者的注意力与混淆的可能性成正比,所以产品价值越大,混淆的可能性越低,产品价值越小,混淆的可能性越大。此外,消费者的受教育程度、消费观念、消费习惯等主观因素也会影响商标的混淆判断。
9.有什么实际的困惑吗?实际的混乱通常包括消费者的错误投诉、错误咨询、质监部门的错误认定、工商部门的错误处罚。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只要存在混淆,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实际混淆是美国商标侵权案件的参考证据之一。没有实际的混淆,很难认定商标侵权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