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重庆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重庆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其前身是1960+00年6月成立的重庆华牧公司,2006年9月经市编办批准更名为重庆市花卉苗木服务中心,是重庆市园林局直属的处级事业单位。随着园林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2007年5月更名为重庆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为城市发展建设提供了更广阔的服务平台。
主要职责是收集和发布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市场信息;受理园林绿化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的审核和申报;承担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招标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园林绿化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指导园林苗圃标准化建设,负责园林绿化植物材料的引种驯化、鉴定、研发、推广和价格评估;开展园林绿化成果展示、花卉展览、大型场馆、街道绿化布置、园林工程建设维护和园林绿化工作业务指导。中心下设五个下属单位:重庆园林工程公司、重庆华牧公司、九州公司、神州出租公司、重庆园林苗木种植基地。
长期以来,重庆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专注于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服务,搭建园林绿化行业市场平台,逐步形成和规范园林绿化有形市场,积极探索园林绿化市场运行规律,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为园林绿化市场有效监督管理提供服务,促进重庆市园林绿化可持续发展。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第九条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市区)由区人民政府审核,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区县(自治县)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送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各单位编制的绿化规划,应当经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区范围内划定城市绿地保护区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禁止区,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公布。
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城市绿地保护和建设禁止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公布。
第十一条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规划按下列规定进行编制和审批:
(一)市政管理,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城市管理,由区城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经区人民政府和市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其他区县(自治县)管理的,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按规划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城市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
(一)旧城改造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新区开发建设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居住区人均绿地面积不低于一点二平方米;
(三)占地80公顷以上的单位不低于40%,新建污染严重的单位不低于40%,并按规定设置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疗养院(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共文化体育场所、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其他单位不低于30%;
(五)城市道路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城市主干道绿化面积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六)河流、溪流两岸、绿地和铁路、公路应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城市绿化专业苗圃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重庆市园林绿化建设第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城市道路绿化和公路铁路两侧绿地、港口码头由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房屋产权重叠的居住区绿地,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负责;
(五)江河两岸的绿地和溪流、滩涂,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各类建设项目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在规划方案的总平面图中按规定指标明确绿地范围,在初步设计时应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交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说明,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出具绿化工程设计审查意见。对未持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城市园林绿化投资应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0.5%至2%的比例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三)市区范围内规划用地8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并监督实施;
(四)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当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因季节影响不能种植的,确认后一年内完成;
(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或者绿地建设质量、数量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或者整改,逾期未完成或者整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绿化专业单位代为绿化,费用按照《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规范》向责任单位收取。
第十六条公园、游园、绿化广场和城市道路绿化等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在本市范围内的,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并送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必须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种植用地面积不得低于绿地总面积的80%,园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3%。
第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城市设施和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的原则,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或者施工单位承担。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