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为发展现代农业做了什么?
坚持农业保险产品创新
目前,虽然我国已成为亚洲第一、世界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但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指出,我国农业保险深度仅为0.56%,低于全球1%的平均水平,甚至低于美国7%的水平,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
在保监会主席项俊波看来,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将逐步从供给驱动向需求驱动转变,农业保险迫切需要转型升级。
“我国农业保险不仅是防范自然风险的管理工具,而且更多地融入我国现代农业建设的方方面面,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中发挥更多作用。”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石坚说。
因此,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更加迫切。根据农业现代化的需求,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要超越传统产品“低保费、低保”的局限,中央财政的补贴也要相应调整,从补贴传统农业保险转向补贴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创新产品。
“近年来,由于国际农产品市场影响加深,我国农产品价格竞争压力加大,目标价格指数保险的探索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路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郭教授在接受《农村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标价格指数保险作为农业保险产品创新的标杆,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虽然目标价格指数保险的探索主要集中在蔬菜、生猪等方面。,随着未来逐步扩展到更多的商品,目标价格指数保险将在农产品价格改革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同时,郭认为,保险公司应积极研发各种新型农业保险产品,如天气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产量保险、收益保险、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新产品并积极试点,以探索日益多样化、多层次的农业风险保障需求。
加快农业保险模式的转变
记者注意到,与往年中央一号文件相比,今年关于农业保险的表述,在“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保险品种,提高风险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增加了更多首次提到的内容。其中,“保险+期货”试点的持续稳步扩大备受关注。
事实上,20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用期货、期权等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探索开展产值保险、目标价格保险等试点”,从政策层面支持“保险+期货”的金融创新。
随着文件的下发和政策的支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ICC P&C”)于去年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首单期货机构参与农产品价格保险的签约,标志着“保险+期货”新金融模式正式启动。
据悉,PICC大连分公司于去年8月推出国内首单玉米、鸡蛋期货价格保险,为锦州义县51农户提供21吨玉米风险保障,为大连普兰店、黄冈习水4农户300吨鸡蛋提供320万元风险保障,并与上海新湖瑞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全面合同
截至2015年底,玉米期货价格保险试点已经完成,总赔付24.11万元,赔付率达到208.2%。鸡蛋期货价格保险首期赔付6.53万元,赔付率51.04%,有效提高养殖户抵御价格下跌风险的能力;虽然玉米期货的价格保险比赔付率高一倍,但上海新湖已经从期货市场挽回了损失,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态度更加积极主动。
对此,方正中期期货投资咨询部总经理王骏·王骏表示:“如果农产品价格保险能够在中国普及,将为农民、合作社以及相关农业企业创造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农产品价格保险保障了农户、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稳定收益,可以在银行质押价格保险保单,将有效改善农户、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贷款困难。”
但他建议,地方政府部门应参与农产品价格保险的试点和推广,拿出一定的费用,以保费补贴的形式补贴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农户,支持期货交易所、农业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开展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创新的政策试点。
新的商业实体受到关注。
项俊波认为,农业现代化进程中不断涌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然对金融保险有着迫切的需求。但是,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是农业保险不能满足广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增长的风险需求。
据统计,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超过250万户,是农业规模经营的主力军。与普通小农相比,新型经营主体不再是自给农或兼业农的简单再生产,而是商业化的扩大再生产,追求规模经济,规模大,风险高,现代元素多。韩长赋认为,“他们更需要金融,更需要保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郭透露,去年该公司在河北、吉林、广东等15省份开展涉农“政银保”项目52个,设立资产管理产品和投资基金,额度50亿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微企业提供融资资金。
严坦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呈现出新特点、新风险、新需求。“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将超越“低保费、低保”等传统产品的局限,适应新型经营主体对风险分散水平和保障能力的更高要求,满足其在规模化、高投入生产方式下规避更高风险的需求,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郭认为,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创新产品应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目前,中央财政主要对大宗农作物的传统“低保费、低保”农业保险提供保费补贴。这样,对于面向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创新产品,其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超过现有传统产品的保费,中央财政不予补贴。
目前政府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实行统一的补贴政策,补贴比例与被保险人的种植规模和保险产品水平无关。“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补贴政策与国家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发展政策导向不相适应。”多朱郭认为,目前的保费补贴政策没有体现出促进现代农业和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政策导向。规模化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商品化率高,对国家粮食安全贡献大,国家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应向其倾斜。中央财政有必要将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高保障创新产品,如收入保险产品或覆盖土地租赁成本和人工成本的全成本保险产品,及时纳入补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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