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是如何认定“小猪佩奇”商标为驰名商标的?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注册商标“小猪佩奇(Piggy Peggy)”被核准使用在第9类漫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上,与第11类的灯具不是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也不是相关商品。因此,保护涉案“小猪佩奇”注册商标的前提是必须是驰名商标,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

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及其授权公司持续宣传和使用了涉案商标“小猪佩奇”。该商标在漫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符合法律规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条件,故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经营的网店的商品名称中使用“创意卡通小猪佩奇LED台灯”字样,在其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的外包装上使用“创意卡通小猪佩奇LED台灯”字样及相关标志。上述行为属于抄袭、模仿原告“小猪佩奇”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小猪佩奇”的商标注册专用权。

被告迅盟公司已对涉案商品链接采取封禁措施,且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陈某某实施了被指控的侵权行为,故不支持原告的侵权主张。

法院根据被告陈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范围、后果,“小猪佩奇”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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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结果

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微信18消息,近日,该院审结原告娱一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一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上海梦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搜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认定“小猪佩奇”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娱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红星新闻-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小猪佩奇”为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