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商标在转让过程中有争议。我该怎么办?
商标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认为与其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争议。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争议。申请商标争议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且商标注册日期早于争议人商标注册日期;2)两个争议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必须是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核定使用的图形、文字或者其组合必须相同或者近似;3)申请人应当自争议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但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商标争议评审的程序是:申请人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提出争议的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向争议方提交《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副本,并在期限内答复。辩护是书面形式的。必要时,可要求争议双方进行公开辩护。商标评审委员会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理由和事实,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定。争议理由成立的,撤销争议商标;争议理由不能成立的,维持争议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最终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争议双方和商标局。商标被撤销的,争议方应当限期交回商标注册证,商标局办理手续并予以公告。商标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