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许可的正确说法是什么?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
(五)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是指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侵权人因前款所列侵权行为获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自己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供货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引人误解的;
(二)故意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五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五十二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的3倍以下;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金额为65438+万元以下。
第五十三条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6月5438+10月第12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2号)
为正确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现就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显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可能误导相关公众的;
(二)在不同或者不相似的商品上,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的电子商务,容易误导相关公众。
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可以按照权利人侵权所造成的商品销售额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额的减少额以及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第十六条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和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许可费的数额,商标许可的种类、时间和范围,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意见
伊统字[2002]第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NPC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2001 12 1起施行。为适应这一修改,国务院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总局询问如何实施细则。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1.在国务院完成细则修订之前,除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不一致的规定(如《商标注册复审终局程序规定》、《商标侵权赔偿行政责任规定》)外,细则继续执行。
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细则》)对同一事项有规定的,以《商标法》的规定为准。比如《商标法》第五十五条和《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行政措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商标侵权的行政处罚。在调查侵权案件时,应优先考虑商标法中的规定。
三。细则中对修改前《商标法》规定的事项的解释和定义的规定,如果《商标法》中仍有相同内容的规定,应当继续视为对该事项的解释和定义。比如《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视为对《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解释。
四、商标注册、异议、转让、续展、变更、复审等商标注册事项,按照《细则》的程序办理。比如,第二十条的规定适用于商标注册事项的变更;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于商标注册的续展。
5.《商标法》对违法行为有处罚规定(包括处罚种类和幅度)的,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执行;《商标法》只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而没有相应的处罚幅度(如罚款幅度)的,处罚幅度可参照《细则》的规定执行。具体来说:
(一)违反《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适用《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三)项的行为,适用《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行为,适用《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四)《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和第四十八条的行为;
(五)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七条所列行为的,适用《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6)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于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