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评估实缴出资
知识产权投资需要评估,评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与无形资产投资相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等。2.填写无形资产投资核实清单。所需的名称、有效状态、定价等。与合同、协议、章程相符,并由企业签字或验收,全体投资者认可,在清单上签字。3.无形资产要转让(知识产权要进行产权转让登记;签订非专利技术的技术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已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但在验资时尚未办理完毕的,填写《出资财产转移表》,由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人签字,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相关产权转移手续;合同、协议、章程对交付方式和地点有规定的,应当与合同、协议、章程一致:“接收方签字”一栏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目的、评估范围和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及其他相关限定条件符合验资要求的评估报告,以及投资者对资产价值评估的确认文件。5.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删除了旧款关于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要求,即企业可以知识产权出资100%。6.以专利权出资的,专利权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以商标权出资的,提供商标主管部门的批文;具有高新技术成果的,提供国家或省科技管理部门审查认定的文件。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 *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