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食品名称的大小有要求吗?

可以,详见GB 7718-2011。记住这是最新的版本。如果有新版本,会及时更新。

9.预包装食品中包装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积大于35 cm ㎡时(最大表面积的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性标注内容中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 mm..

2)食物名称

①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应明确标注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

A.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规定了一个或多个食品名称时,应选择其中一个或等效名称。

b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当使用不误导或者混淆消费者的通用名称或者通俗名称。

②标注新创造的名称、陌生名称、音译名称、品牌名称、地域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名称的同一显示页面上标注4.1.2.1(以上绿色部分)中规定的名称。

一当“新名”、“怪名”、“音译名”和“品牌”

当“不。名称”、“地域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含有容易使人对食品属性产生误解的文字或者术语(词语),应当在名称的同一显示页面附近使用相同字号的专用名称。

b .食品真实属性专名因字体大小或颜色不同容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食品真实属性专名也应标注相同的字体大小和颜色。

③为了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备方法,可在食品名称前或后附加相应的文字或短语。例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烟熏的、油炸的、粉末状的、颗粒状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