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品牌车商需要资金证明吗?
不需要。
1.申请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一致;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新开店铺符合当地城市发展和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除上述条件外,设立外商投资汽车品牌经销商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
2.申请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汽车供应商应当将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向拟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后,在1个月内将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营企业中方有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外国投资者与汽车品牌经销商、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增加汽车品牌销售范围的,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审批和备案的参考依据。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凭备案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汽车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为“品牌汽车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