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可以许可给他人使用吗?

商标的使用可以是所有权人自己的使用,也可以是所有权人以外的第三方的许可使用。《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备案。企业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通常是通过订立许可合同,即发放许可。在许可关系中,商标所有人或被授权使用商标的人是许可人,另一方是被许可人。

事实上,有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独立的许可协议,相当一部分是包含在其他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许可条款,比如附在技术转让、特许经营等合同中的商标使用条款。企业在签订商标使用协议时,可以考虑选择以下三种形式之一:一般许可,即“薄利多销”的形式,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理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同时,许可方保留在该地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并将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授予第三方。独占许可是指商标所有人和被许可人的平行使用。在这种情况下,除了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可以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许可人不得将同一许可给任何第三方,但许可人保留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权利。独家许可仅排除第三方在该区域使用该商标。独占许可可以对抗商标所有人的独占使用,被许可人在指定的地理范围内享有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许可人不得将同一商标许可给第三方,许可人也不得在地域内使用该商标。独占许可的使用费远高于其他许可,所以只有被许可人考虑到产品竞争的市场效应,认为确实有必要在某一区域独占使用该商标时,才会要求这种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