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管理措施15点解读:调料禁令或大量关店,出口利好

3月12消息,从事电子烟行业的各位想必都知道昨天的两条重要消息。简单总结一下吧。

第一:电子烟国家标准第二稿开始征求意见,3月17结束,6天时间反馈意见。

二是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生产和质量管理、销售管理、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监督检查、附则,共六章四十五条,对我国电子烟的生产、销售、运输、进出口、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

《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实施。

国家烟草专卖局对此发布官方解读:

一是明确电子烟的定义和监管对象;

二是对电子烟生产、批发、零售主体实施许可管理。电子烟许可管理没有新增行政许可类型,仅在烟草专卖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许可范围中增加相应项目;

三是对电子烟销售实施渠道管理,建立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规范电子烟销售方式;

四是对电子烟产品质量进行全过程管理,建立电子烟产品技术审查和跟踪机制;

五是依法监管电子烟的运输和进出口。

蓝洞仔细研究了这两份文件,并对其中提到的细节做了重点注释和说明。

为了让大家更容易清晰的理解监管的核心,我们总结了15个要点,最后还有对电子烟从业者的建议。

特别是由于时间限制和信息理解问题,可能会出现曲解。如有偏差,以主管部门声明为准。

解读一:5月1后只能销售烟草味电子烟产品。

此次政策发布最大的影响在于禁止烟草以外的香精:

不得诱导未成年人食用,产品的特征香味不得呈现除烟草以外的其他香味。

该标准对应的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禁止销售除烟用香精以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质的电子烟。

根据目前的信息可以看出,未来在中国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将只有烟用香精,加味电子烟将被禁止。

两年前FDA禁止电子烟时,保留了烟草和薄荷醇的味道,其他调味产品也被要求下架。

相比之下,中国对电子烟的监管比美国更严格。

解读二:禁止开放式充油电子烟和自动售烟机。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销售能够自行添加雾化物质的电子烟。

国标征求意见稿最后提到了开放式电子烟的问题,但并未明确。这个细则直接禁止销售开放式电子烟,包括大烟和可以充油的小设备。

这一规定的出台,可能与近期国内密集出现大麻电子烟有关。没有有效的控制,随意添加气雾剂确实是个问题。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以自动售货机等自助销售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

这一条以前是被禁止的,这次是上一个文件下发后,国内几家厂商停止运营或者转型。

解读三:禁止以各种形式举办展览、论坛、博览会推广电子烟。

根据《管理细则》第二十一条,电子烟广告的监督管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

同时,禁止举办各种形式的展览、论坛、博览会,推广电子烟产品。

上一版没有明确规定这种展会,但最终版的细则明确规定了这一点,这将影响到行业内的几家展会主办方。

解读四:电子烟企业上市必须经过烟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管理办法》第八条显示,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包括产品生产、代理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气雾剂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尼古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立项。

前款所称首次公开发行和企业股票上市,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也就是说,各大电子烟企业,不管你是代工厂还是品牌厂商,都要经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才能提交上市申请。没有规定上市地点,只要上市就需要审批。

这意味着国内主营电子烟企业将很难有上市公司。对于目前已经上市的电子烟企业,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说明。但我们预计可能面临退市,或者采取资产置换方式,比如用境内资产置换境外资产,规避监管风险。

解读五:零售店不得专营电子烟产品。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人,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向电子烟批发企业销售电子烟产品。

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应当从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采购电子烟产品,不得独家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我们认为这是对目前电子烟专卖店体系的致命打击。生效后,专卖店将不仅仅销售一种电子烟产品,从而成为各种电子烟产品的集合店经营模式。

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垄断和特权。

解读6:只有用于出口的电气产品才能符合出口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电子烟出口相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专供出口的电子烟产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且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

蓝洞解读认为,监管生效后,只需要满足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就有利于电子烟的海外出口。如无相关要求,参照我国相关标准。

在这里,我们认为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而不是限制香烟的味道。

解读七:在非经营性交易平台流通电子烟属于违法行为。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气雾剂和烟碱。

蓝洞方面表示,电子烟的所有流通都必须通过交易管理平台,其他渠道都是非法的,这意味着微信业务等点对点信息网络的销售也将被禁止。

微信业务盛行的根本原因是产品出货混乱,流通无序,导致市场上鱼龙混杂的局面。而且,总经销和假货的流通也加剧了监管部门对产品质量的担忧。

解读八:民营企业铁定无缘电子烟批发牌照。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

这里没有新申请批发许可证,只是范围变了。言下之意,只对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开放,没有申请。

这也彻底堵死了民营企业申请批发牌照的路,将对目前的一号机、尹田控股、翰林汇等电子烟国家产生重大影响。

解读九:电子烟零售许可应当符合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对于很多店主关心的零售许可问题,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

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满足当地电子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要求。这个要看各地区烟草主管部门的具体情况。最终,相对于烟店的布局或者电子烟店的布局,各地有了灵活性。

此外,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允许有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

如果你在上述地点的电子烟店,请尽快向当地有关部门咨询。

解读10:电子烟寄递和携带实行限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规定,运输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气雾剂和尼古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异地寄递、携带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气雾剂、烟碱实行配额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配额。

我们查阅了相关的烟草法规,发现如果电子烟参照烟草管理,以后邮寄的电子烟产品数量会有一定的类别,不会像过去那样没有任何限制的大量邮寄,这也意味着微信这种商业形式将不复存在。

有些人可能认为可以通过批量分发大量产品来规避规定。但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政业务的通知》的规定,用户一次限邮寄一件烟草及其制品,不得多件。邮电部门要加强收寄验视,防止多件寄递或多次寄递的做法,严格邮件包装,确保寄递安全。

这说明批量多次邮寄的做法并不是合法合规的操作模式,极有可能被劝退甚至处罚。

解读11:固态电子烟也适用于电子烟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加热型卷烟纳入卷烟管理。其他新型烟草制品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里的加热型卷烟是指受热不燃的产品,按照卷烟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其他新型烟草制品,我们理解为加热不燃的非吸烟制品,也适用于电子烟的管理办法。

解读12:零纽崔莱和草本植物是没有了还是不受此法监管?

国标和电子烟管理办法最大的不确定性之一就是对零尼古丁和草本雾化产品的监管。

电子烟国家标准中提到,雾化物应该含有尼古丁。

雾化器是指通过电子装置可以完全或部分雾化成可吸入气溶胶的混合物和辅助物质。

按照这个定义,zerone和草本雾化也属于雾化,但这两种产品不含尼古丁。如何解读它们?

认为零尼古丁、草本雾化一去不复返的人,认为这种不含尼古丁的产品是不能生产的,主要依据是“雾化的物质应该含有尼古丁”,如果没有,就不能生产。

认为零尼古丁和草本雾化不受此法监管的人认为,只监管含尼古丁的电子烟产品,不含尼古丁,不符合此法。

国家标准将电子烟定义为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们吸食的电子传输系统。

电子烟烟具是指供人们通过雾化来吸、吸、嚼或嗅烟液的装置。

现在的零度Nix和草药雾化使用的加热器具和电子烟是一样的,但是器具被纳入电子烟监管办法,所以这方面也有冲突。

所以以后这类产品不能使用与电子烟相关的文字。

蓝洞采访了两个品牌的老总,他们都认为零尼泊尔和草药雾化没有了,依据是“雾化的物质应该含有尼古丁”。

烟草专家李有强告诉《蓝东日报》,他倾向于认为上述两类产品不在电子烟监管措施的监管范围内。

蓝洞倾向于李有强的观点,即上述两类产品因不含尼古丁,不属于电子烟的监管范围。

最后以主管部门的解释为准。

解读13:电子烟配额制度来了吗?

关于电子烟配额的争论,一直是江湖流传的热门话题。这个电子烟监管办法有没有提到相关信息?

我们来看第十二条: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气雾剂生产企业、电子烟烟碱生产企业使用的烟叶(含再造烟叶、烟梗)、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应当向有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经营权的烟草企业购买,不得非法收购烟草废弃物。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的购销计划。

李有强认为,加红可能意味着配额制,比如每年购销多少产能,分给电子烟多少,要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考虑。

解读14:新一轮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动

新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提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本办法的实施,查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气雾剂、烟碱以及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走私等行为。

这里增加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我们解读为加强对原创产品的保护。

解读15:禁烟味对你意味着什么?

两个文件一发布,从业者主要集中在只卖烟用香精的问题,以及5月份1实施后的过渡期是否有卖股票两大话题。

只能卖烟用香精,对电子烟企业有多大影响?

兰东采访了几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电子烟品牌CEO。停止加香卷烟后,预计对现有出货量会有50%到70%的影响,也就是目前加香出货量占比很大。

蓝洞采访了几位电子烟店主。日常销售的香烟中,烟香型香烟很少销售。可以说调味产品的销售额占90%以上。

如果5月1以后只能卖烟香型电子烟,可能意味着电子烟店只能关门大吉,将无法支撑当前的用户需求。

根据某店蓝洞一个月的销量,排名第一的是西瓜,销量5616,第二是绿豆,第三是薄荷。烟草排在第27位,销量只有990。

由此可见,只能销售烟草味的电子烟,这对电子烟店的冲击很大。

与店主普遍的悲观不同,电子烟品牌的情绪相当乐观。

一位CEO表示,相对于不确定的监管政策,现在监管完全确定总是好消息,与其摸着石头过河,不如尽早做好各种预案。

另一位CEO表示,虽然只能销售烟香型电子烟,但目前可能会开放销售渠道,比如进入全行业的店铺,比以前多了很多。

然而,另一位CEO表示,未来所有的电子烟商店都将是烟草口味的,这将考验企业的R&D实力。当无法选择其他香料时,消费者可能会被迫转向烟草香料。

两家HNB非烟公司告诉兰东,目前销售的主要产品是烟用香精,新的监管规定影响不大。另有公司表示,薄荷、蓝莓、玫瑰等产品可能会停售,需要进一步沟通。

蓝洞建议:囤货要量力而行,坚持发文。

5月1起,电子烟管理办法实施,即过渡期结束。可以预见的是,电子烟国家标准也将在5月1前生效,各种许可证将在5月1前结算,合规产品从5月1开始流通。

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大概率只剩下50天了,所以店主有必要思考一下自己的库存,是否继续做下去。

至于货,建议量力而行,不要货比三家,不要把货全囤进去,做好风险管理,判断自己的能力。可以囤积一点,但是一定要在5月1之前清仓,否则可能违法。

关于是否继续开店,这段时间将是家庭续租的关键时刻。无论是续租还是继续卖电子烟,我们建议你抵制。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不能经营,必须等到新规生效后,再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证。

再输一年能怎么办?我已经失去了三年。

除非是因为布局问题,否则无可奈何,但是现在井已经挖到9999米了,离许可还差1米,不能半途而废。

再说了,万一电子烟的用户很理解你,不能选择风味型电子烟,那就要体贴的选择烟用香精,不一定是真的。现在这些电子烟用户可以体谅了,他们会越来越明白,不吸入焦油,可以吸任何味道。

大起大落已经三年了,再有一年也不能算什么。

一定要比蓝洞晚关,这样你才有足够的自信去笑:看,蓝洞先关。

但是我们决心继续和这个行业一起前进,你们不用担心我们。

我们也建议你放松,拥抱变化,支持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