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明细大全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某一财产的占有权转移给债权人,后者持有该财产作为前者履行某种给付或履行责任的担保。当这一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财产必须归还。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质押财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最常见的质押是当事人与典当行之间的交易。根据我国《担保法》,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可质押的权利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和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基本介绍中文名:质押mbth:质押术语分类:法律术语学科分类:法律适用领域:建筑工程、公司财务公司、其他分类: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分类、市场分析、质押特征、抵押质押、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预防措施、质押分类质押的财产称为质押,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享有质押的人称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同于以往认为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观点,新观点认为质押合同也应是允诺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基本相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以不损害其效力的可移动的物为质押;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出质动漫动产的质权人因保管不善造成动漫动产灭失或者毁损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发生灭失或者毁损的情况下,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提存质押财产或者提前清偿债务以返还质押财产,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能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物优先受偿或者提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质权人质押权利的赎回日或者交付日早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赎回或者交付货物,并与出质人约定以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商标、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和出质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者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出质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所以大致解释一下。从法律上讲,存续期间是指合同或权利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合法有效或约定有效。不知情的第三者是相对于知情的第三者而言的。比如,明知第三人,就是明知购买的物品或权利在法律上有瑕疵,会损害相关人的权益。不知情的第三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了同样的法律行为。所谓不知情的第三者,难辞其咎。在法律上,不知情的第三方不会受到处罚,而知情的第三方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市场分析:质押物一般是由典当行以典当的形式典当给典当行。近年来,不少担保公司也涉足质押行业。找正规知名的担保公司,不仅速度快(最快24小时内可以到款),而且相对安全。质押特征1。所有担保权益都具有相同的特征——从属、不可分割和代位。2.质押的标志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质押。质押因此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金钱也可以指定后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金钱以专用账户、印章、存款等形式指定后。,是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用这笔钱优先受偿。3.质押是转移质押财产占有权的担保物权,质押是基于对标的物的占有。抵押质押与抵押的区别1。质押是一种担保权益。抵押和质押最大的区别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质押必须转移对质押物的占有,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大区别是质押不能质押不动产(如不动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2.抵押和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在实践中,人们往往会混淆两者,比如这是质押,但在合同中却写成了抵押。要知道,抵押和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的。那么,它们有什么区别呢?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并以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财产称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抵押分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约定与否,都必须符合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抵押物必须是抵押人所有的可转让财产,法律禁止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任何物均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应当包括所担保的主债务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所有权和抵押范围。抵押担保依法应当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为房产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交通部门登记为船舶、车辆登记机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优先受偿。质押合同在合同签订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一致。质权自标的物交付或登记时生效。质押质押和质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押是指创设质押的法律行为,质押是指质权人的权利。质押是质押的原因,质押是质押引起的法律后果。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和实际控制的行为称为质押,质权人因质押而取得的权利为质押,是一种担保物权。质押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离性、代位权和优先权的特征。1.质押的从属性。质押的从属性是指质押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因为质押的目的是担保债权,所以质押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当事人可以为未来债权设定质押,也可以在设定债权时设定质押,但实现质押时主债权必须存在。质押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不能与主债权分开转让。质权随着主债权的消失而消失。2.质押的必要性。质押的不可分性是指质押与抵押的不可分性,即质押的全部价值担保全部债权。质押的效力涵盖质押的全部标的物,即使债权得到清偿。也就是说,即使债务人已经清偿了大部分债务,只有少部分债务没有清偿,质权人也必须对所有未清偿的债权行使质权。质押物部分灭失的,未灭失的部分仍担保全部债权,质押担保的范围不能相应缩小。3.质押的代位权。质物代位是指质物的效力和质物的代位。如《担保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赔偿损失应当作为质押财产。”质押因质押物灭失而消失。赔偿损失应当作为质押财产。

质押的客体是质押物,质押物灭失后,质押物也就丧失了它所指向的客体。如果质押完全丧失,质押产生的质押将完全消灭;如果质押物部分灭失,就质押物灭失部分发生的质押将消灭,而动产质押仍存在于质押物的剩余部分。

因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质押财产灭失的,质权人应当向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质押财产的损失不能归咎于质权人,而是由于质押财产本身的固有缺陷,质权人作为善意保管人未能发现并有效防止的,出质人应当向质权人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质押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向质权人赔偿损失。

质权人因质押财产损失而获得的赔偿,视为质押财产。由于质权人因质押财产的损失而获得的赔偿也是质押财产的一种形式,因此质权人对该赔偿仍享有动产质权。这就是动产质押的代位权。4.质押的优先权。质押优先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就质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其所担保的债权。动产质押的成立(1)书面合同的成立(2)标的物的交付1。交付是质押成立的前提,但标的物质押不成立,出质人应承担过错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质押财产,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按照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2.交付包括实际交付、指示交付和简单交付,但不包括占有。出质人代表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押合同不发生效力;质权人将质押财产返还出质人后,质权人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标的物为准。三。动产质押的效力(一)有担保债权约定的,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二)标的物的有效性1。担保物的有效性对担保物有效,但担保物未交付的,对担保物无效。2.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三)对质权人的效力1。在债权未清偿前,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其债务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内,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质权的效力优于原始质权。质押存续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其债务而为第三人设定质押无效。质权人应当对质押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请查明质权人支付保管标的物费用的权利。质权人享有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能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约定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2.质权人义务的标的。出质人的效力-出质人的权利1。因保管不善造成质权人毁损、灭失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2.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可能导致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提存质押财产,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权,返还质押财产。质押物存放的,存放质押物的费用由质权人承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可质押的权利种类为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仓单和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和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5.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公路轮渡等不动产收入。权利质押的要件1。票据和公司债权的交付是成立要件,背书是对抗要件。出质人和质权人未以背书方式记载“质押”字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未背书“质押”字样,将债券质押给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登记为成立的前提条件《担保法》规定:上市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至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自股份质押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物权法》规定:以基金份额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份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物权法优先适用于担保法。在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以保证法律适用的正确和统一。3.关于权利质押的特别规定仓单、提单质押的,质权人的再转让或质押无效。仓单或提单出质的,其赎回或交付日晚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赎回或交付日到期时兑现款项或提取货物。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质押权利的,应当认定无效。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个预防措施是考虑应收账款双方的信誉,尤其是在金融机构有没有不良还款记录。结合贷款五级分类中企业非财务分析的要领,预测企业的经营前景。要保留企业的销售合同原件、卖方企业的发票、买方企业的收据和货物的验收入库凭证,以验证交易的真实性。二是认真审核企业财务报表。除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等基本指标外,重点关注五项指标。看应收账款在企业资产中的比重,这个比重反映了企业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如果比例过高,就要分析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第二,看应收账款周转率。反映企业应收账款的流动性。第三,看应收账款的平均回收期限。这个指标会影响我们对贷款期限的决定。应收账款的到期日早于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第四,看应收账款的比例,是否集中在一个客户。这个比例反映了企业贷款回收的风险。第五,看付款方是否为贷款申请企业的关联企业,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第三,要求付款方提供承诺函,确认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并承诺在贷款银行的指定账户只向卖方付款。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付款人应当签署承诺书,确认到期未付款的违约责任,在未告知质权人的情况下付款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是办理质押登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时,质押成立”。质押登记后,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诉讼生效。应收账款质押后,不能再次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出质人应以应收账款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对质权人的债务,银行将提前收回贷款本息。五是确定合理的质押比例。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质押率控制在50%-70%左右。第六,做好贷中管理和贷后管理。强化贷款风险预警机制。如果付款人发生重大变化;应收账款到期,付款人未按时付款,销售企业怠于行使到期权利;贷款未按用途使用的预警。信贷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对拖欠应收账款企业的应收账款余额的核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