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后,还能像以前一样撤销吗?
转让后3年未使用的,可以撤回,不能转让。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依照法定程序,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商标撤销注意三点:
1.申请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便于联系。
2.提交申请前,申请人应查询被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并按该商标的现注册人填写《连续三年不使用该注册商标注销申请书》。
3.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申请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有关情况。
4.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应当在该商标注册公告三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2014年5月1日前核准注册的商标,其撤销申请应当在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三年后向商标局提出。
5.申请撤销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应当在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三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仍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程序中的,应当在行政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6.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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