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标注汽车产品的外部标识
一、标识的标注(一)根据《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国产汽车应当在车身前部外表面易见部分至少设置一个永久保持的商品商标。(2)国产乘用车、商用车和挂车应标有汽车制造商名称、商标、型号名称等。车身后部的突出位置(保险杠上方的后车身表面)。标注产品图形商标的,应当标注在车身后部外表面的左右中间位置(车身后部有备胎架或者车身后部有左右车门的车辆除外)。汽车生产企业合营各方组合各自汉字缩写或者标注各自注册汉字商标的,可以不再标注生产企业名称。(3)底盘外购的专用车应保留原底盘的商品商标、生产厂家名称等。,并应标明专用车辆制造商名称、商品商标、型号名称等信息。(四)汽车零部件产品应当标注生产企业的商品商标或者企业名称,具体标注方式由企业自行决定。二。识别要求(1)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必须用汉字标注。车长大于4.2m的车辆,汉字高度不得小于25mm,车长小于4.2m的车辆,汉字高度不得小于20mm。生产企业名称和商品文字标记必须用同一种材料标注。(二)车辆名称可以用汉字或字母,字高不得小于15毫米..(3)汽车产品外部标识上标注的内容应当与车辆产品铭牌、车辆出厂合格证等文件上标注的内容一致。(4)乘用车和商用车的前后标志中,应当永久保持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标和车型名称,不得喷涂油漆和自粘粘贴。(“永久维护”是指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内,不允许老化和自然脱落。注:以上规定仅适用于中国生产并在国内市场销售的汽车,对中国生产的汽车和进口汽车没有统一要求。上述“汽车产品外部标识”是指注册商标、生产企业名称、商品产地、车辆名称和型号、发动机排量、变速箱类型、驱动类型等反映车辆特征的标识。上述“汽车生产企业名称”是指汽车生产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公告》中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具体标注时,可以使用企业全称,也可以使用企业简称,使用企业简称时应当在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时备案。国内汽车生产企业(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母公司要求标注企业名称或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