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 ()等。
行政处罚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
1,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可分为原件、原件、复印件、笔记本、复印件、翻译件。比如门面租赁合同、前置许可及文件审批、营业执照等。都属于书证范畴;
2.物证。物证一般是指作为存在和表现证据的一切物质形态。比如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商标标识、标有商标标识的商品、包装都是物证;
3.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像或者其他方式反映的信息,以录音、录像和计算机存储等方式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如工商部门违法擅自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视频。对于视听资料,有以下要求:一是尽量提供相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载体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二是标明生产方法、生产时间、生产者、认证对象;第三,声音资料应附有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目击者证词。证人证言是知道行政违法行为的人向行政机关或者组织所作的陈述,是行政处罚中常用的证据形式。证人证言证据有以下要求:一是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信息;二是有见证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就用盖章的方式证明;三是注明签发日期;四是居民身份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复印件;
5.当事人的陈述。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的陈述主要是指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包括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所作的陈述、申辩和辩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