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商标使用有哪些注意事项?

回答:实践中,是商标吗?请看下文。1.《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的;(七)夸大宣传和欺骗性;(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并由该组织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具有监督商品或服务能力的组织控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2.但是,下列标记未被用于获得明显特征并易于识别的,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只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二)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3)缺乏鲜明的特色。3.禁止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复制、模仿或者翻译的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不予注册,禁止使用。在不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需要注意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