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适用哪些程序?
行政司法程序既不同于一般行政程序,也不同于一般司法程序。与一般行政程序相比,行政司法程序更加正式、严格和规范,目的是确保公正、及时地处理案件。与普通司法程序相比,更加简便、灵活、易于操作,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快速办理和灵活执行。
特性
行政司法行为是具有准司法权的行政行为,即以依法解决纠纷为目的的行政司法行为。它根据准司法程序裁决争端,坚持司法程序原则;
行政司法行为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司法权的行政机关。在我国,主要指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和调解机关;
3.行政司法行为的客体是与行政管理有关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经济纠纷,一般由法律专门规定。因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双方不履行义务,或者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当事人侵犯对方合法权益,发生权利义务纠纷或者争议而引起的;
4.行政司法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进行的活动,即行政机关依法裁判纠纷的行为;
⒌行政司法行为在不同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强制力、约束力和执行力(行政调解的执行是特殊的)。但在争议的解决上一般不是终局的,所以原则上也是可诉的。对行政和司法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因
法院是专门从事司法活动的国家机关。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职能渗透到不同的国家机构中,法院很难裁判专门的国家事务,特别是日益广泛和复杂的行政职能,普通法院无法处理。所以需要行政机关作为裁判来解决行政纠纷和一些民事纠纷。有学者称之为准司法活动。行政机关作为裁判者解决行政争议,称为行政复议或行政申诉。相当于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行政复议解决的行政争议,除法律另有授权外,主要是行政机关主管职责范围内的争议。行政机关作为法官解决一些民事纠纷,一般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事项。在行政复议中,上级行政机关不仅可以撤销或维持下级行政机关的裁决,还可以变更。行政司法程序一般比诉讼程序简单。
英国行政司法按照公私法不分的传统,英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设立了大量的行政法庭。英国行政法庭是依法设立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解决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行政纠纷或公民之间的民事纠纷。行政法庭的活动具有很强的司法性质,以至于有学者将行政法庭归入司法系统,但它也是行政组织的一部分,是行政司法的一种特殊形式。
比较
美国行政司法:接近英国模式,但有自己的特点。自1887年州际商务委员会成立以来,特别是1914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成立以来,数十个隶属于行政系统的独立监管机构具有准司法职能,即行政司法职能。专司其职的官员称为审判长,1972改称行政法官。为了保持行政法官的相对独立性,行政法官的管理也从行政机关转移到公务员委员会。从65438年到0978年,美国从事行政司法的行政法官有804人。根据美国行政法的用尽原则,管理相对人在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之前,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国行政司法:法国行政法院既是一个行政系统,又是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是行政和司法的结合。法国行政法院经历了这样一个发展过程:从行政长官裁决占主导地位的部长级法官制度,到行政法院独立性的增强,行政机关裁决与行政法院判决并重,直至行政法院判决占主导地位。它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司法模式。
苏联行政司法:苏联行政司法的特点是发达的仲裁制度。从苏联部长会议到自治国家、边疆地区和各州的各级政府都设立了国家仲裁局,不服仲裁的人还可以申请复审。仲裁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解决经济纠纷,不管是民事还是行政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裁判者,解决行政纠纷和某些民事纠纷。行政争议由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决定,向原作出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中国建立了完善的复议制度。
裁决对象
我国行政司法判决主要是关于行政机关与公民、社会组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的行政法律关系。根据《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复议主要解决行政机关影响公民和社会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条例》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管辖、机构、参加人、程序、期限、送达和法律责任。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虽然也可以投诉,但属于信访范围,一般没有严格的频率和程序限制,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纠纷制度
行政裁决制度:根据法律,主管行政机关可以裁决土地、草原和森林等民事权属纠纷。其中,商标和专利的裁定由特设审查委员会和复审委员会作出。他们还处理商标和专利方面的行政纠纷。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民事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处理与合同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行政仲裁制度:经济合同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与著作权仲裁不同的是,科技合同仲裁在申请仲裁前必须经过双方同意。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法院、议会参与裁判行政案件:法院、议会等国家机关通过司法手段解决行政争议,也是一种行政司法。法院解决行政纠纷是行政诉讼。英美法系国家称为司法审查,实行普通法院制度。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适用普通法。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行政法院制度,即除普通法院外,还有专职管辖行政案件的法院,适用行政法院的判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管理行政案件的制度。议会参与行政案件的裁决始于瑞典的议会监督制度[见议会监督制度(瑞典)]。议会监督员有权接受所有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投诉,有权进行调查、检查、批评、建议甚至起诉。重点是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以后很多国家都沿袭了这一制度,但大多局限于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议会监督员不能直接对案件作出决定,但由于议会拥有权威,其解决行政争议的建议一般会被采纳。从广义上讲,这一制度也可以被视为一种行政正义。
部门职能
在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内涵和职能既不是上文所说的广义,也不是狭义,而是政府对司法工作进行行政管理的专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司法部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称为司法厅或司法局。它不是司法机关,所以不能处理具体案件。具体而言,在广义的司法行政概念基础上,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行使内部系统管理的司法行政任务外,该部分主要包括刑罚执行、法律服务管理、司法鉴定管理、人民调解、司法考试等。
司法行政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法制宣传、律师、公证、人民调解、法制教育、法律研究、依法治理等司法领域的行政事务实施国家管理的活动。
司法行政职能主要包括普法依法治理、基层人民调解、监狱劳教、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主要职能。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取消对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的指导和监督责任。
(三)取消组织和指导公证员考试的职责。
(四)加大指导和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
(五)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国家监狱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职责,监督管理刑罚的执行和罪犯的改造。
(三)负责全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和监督劳动教养执行工作,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管理工作。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全民法律知识普及计划,指导各地、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负责指导和监督律师和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律师作为委托公证员的委托和管理。
(六)监督和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
(九)负责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起草和谈判,履行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的相关职责。
(十一)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和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组织与刑事司法领域的交流活动,承办涉港澳台司法行政事务。
(十二)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系统的财务规划。
(十三)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监督,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领导干部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起诉和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的权利。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挠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无法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