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案例分析
帅美西服厂可以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腾达公司的注册商标。理由如下:这两个商标仅相差一个字,且字的组合形式和读音相似,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同一种商品。为充分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帅美西服厂可以在腾达公司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以商标近似为由请求撤销腾达公司商标。撤销前,因为两个商标都是注册商标,
帅美西服厂不能要求腾达公司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在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审裁定撤销腾达公司注册商标后,腾达公司继续使用该商标,帅美西服厂可以要求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腾达公司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