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答:商号权和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商号权是商号权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注册其商号权的专有权。商号作为制造商的名称,是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因有:(1)分别立法,分别注册,分别管理。商标主要由《商标法》规范,商号主要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是平行体系。商标的保护不涉及商号,商号的保护也不涉及商标。(2)商标和商号的法律保护不平等。《商标法》是法律,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只是行政法规。而且事务所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目前,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将其他企业的商标作为商号使用。二是申请注册其他商号作为自己的商标。关于第一种冲突形式,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规定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但是,对企业商号权第二类严重侵权行为的保护,法律规定还是空白。因此,应明确商号权的性质,建立统一的管理和保护体系。建立驰名商号评价制度,进行完全保护,禁止将在先注册的驰名商号作为商标注册。在商号立法中,要明确将他人在先商标作为商号注册的禁止要件,区分驰名商标和一般商标,分别给予完全保护和一般保护。对于驰名商标,我们应该对一般商标给予完全保护和一般保护,这样才能降低成本,节约资源,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