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吊销执照后,是否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
企业因合并、分立或者兼并,应当及时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如果企业已经注销,其商标所有权自然消失,不能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商标转让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时,必须一并办理转让。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同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
商标局核准转让申请后,向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出具相应的转让通知书和转让证明。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供加盖受让方印章的委托书。大陆以外的受让人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转让。
2.申请转让注册商标: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转让的,应当由代理机构提出,并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盖章或者签字。
3.受让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受让人来自大陆以外,所以不需要这些文件。
4.特殊证明材料:
1)转让方用于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婴儿食品的注册商标转让时,受让方应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未取得上述两项证书的,应当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开办药品生产或者经营企业的批准文件;转让方使用消毒剂商标的,受让方应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
2)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烟丝商标转让的,受让方应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大陆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这些文件。
3)企业因合并、分立、兼并等原因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印章无效的,可不加盖转让方印章,但必须提供转让方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