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美国、德国商标侵权纠纷法律来源抗辩制度的差异

有以下区别。

1、我国商标侵权纠纷中的合法来源抗辩制度是指在商标侵权纠纷中,涉案商标的使用属于被抗辩人的合法来源。其理论依据在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来说,如果商标使用人能够证明其使用的商标来源于合法授权、备案、注册等。,并且没有商业意图和恶意,那么他就可以主张自己的行为属于法源抗辩。在我国商标侵权诉讼中,拥有合法的抗辩来源,可以有效保护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商标纠纷成本和风险。

2.在美国,商标侵权有“对抗性使用”的抗辩,即商标持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标不会出现混淆,被告的使用是在与原告不同的市场或者用途,可以主张其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3.在德国,商标持有人不能以非盈利目的使用商标侵犯他人,这为商标侵权纠纷中的法律来源抗辩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