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名称

原产地名称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定义,原产地名称定义如下:

“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者特定地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识该地生产的产品。这些产品的特定品质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地理环境造成的,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

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特殊的地理标志,强调原产地的唯一性,往往决定了原产地产品的具体质量。原产地名称有以下基本特征:1。它是一个地理名称;2.明确表明货物或服务的地理来源;3.它显示了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征。如库尔勒香梨、景德镇瓷器等。

事实上,TRIPS协议中定义的地理标志是参照巴黎公约中的原产地名称来定义的。

所以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属于同一个概念。如果要比较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定义,可以看到以下情况:地理标志的定义比原产地名称的定义更广。换句话说,所有原产地名称都是地理标志,但有些地理标志不是原产地名称。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地理产品保护条例》(1999年7月30日)对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做了一系列保护性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原产地地理区域产品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地理区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保护区域范围的确认、产品品种注册等管理工作。原产地证明商标是将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体系,受商标法保护的一种类型,即原产地证明商标和质量证明商标。原产地证书商标注册是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有效方式,原产地名称可以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条款。理论上,这个名字因其用途而有了“第二层含义”,即人们把它与地名联系在一起。原产地证书商标强调的是该地区特定的(地理和文化)环境以及这种环境对商品质量特征的本质影响。所以申请时提供的证书商标注册管理规则要详细说明,也是考查的重点。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从证明商标的定义来看,原产地名称在我国属于证明商标的范畴。原产地证书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可以有效提高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证明商标在中国注册后,才能根据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马德里协定的有关议定书)进行原产地名称的国际注册,并能充分利用优先权的规定尽快获得国际注册,有利于商标注册人在国内和国际贸易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国际惯例,当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因此,我国采用成熟的商标注册管理制度来保护原产地证书商标,既可以充分发挥现有制度和人员的优势,又可以节省单独设立部门的物力和人力,还可以充分利用完整的注册商标档案体系,避免原产地证书商标与注册在先商标权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