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解释的意义和方法是什么?
文义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文意解释、文科解释,是最基本、最初步的解释。它根据民法规范中所使用的词、词、语来解释民法规范的含义和内容。如果把“饲养动物”解释为人工饲养而非自然状态下的动物,就属于这一类。一般来说,法律解释仅仅依靠字面解释是不够的,很难准确解释法律的真实含义。还需要其他解释方法。然而,字面解释是其他解释方法的前提。如果法律规范中使用的概念和术语的字面意义没有解释清楚,就不可能适用其他解释方法。
准确、合理、严格的字面解释可以保证法律规范所用语言的内涵和外延的统一,从而保证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避免同一语言不同解释的现象,从而避免同一案件不同判决的情况,也可以防止法官和仲裁员任意解释法律。
但是,准确、合理、严格的字面意思解释,不仅取决于司法人员的个人职业素养,还取决于一个国家内部民法学者的理论水平、研究方法和理论解释。比如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都规定了不可抗力,并在法律条文中对其含义做了初步的解释。但是,不可抗力包括哪些自然和社会现象,法律规范本身并没有列出,如何确定其外延存在争议,如是否政府行为、社会动荡、动植物疫情、技术风险等。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需要先在理论上解释清楚。
字面解释的具体方法有:
(1)根据语言的内在含义进行解读。大部分法律条文中的概念、术语等词语直接来源于社会生活,人们对其含义有共同的理解,应当按照这种共同的含义进行解释。如诈骗、乘人之危、追认、催告等。
(2)根据某一专业学科的通行理论或学说。法律条文中经常借用其他学科或专业领域的概念或术语,因此必须根据该学科或专业领域的通行理论或学说来解释这些概念和术语。比如《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取得法律行为能力,因死亡而丧失法律行为能力,但什么是“出生”,什么是“死亡”,这是医学概念,必须按照医学的一般含义来解释。比如现代医学说,出生意味着婴儿离开母亲,可以独立呼吸,死亡意味着自然人的心脏停止跳动,脑电图消失。再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概念来自消费经济学,其含义是指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体成员。
(3)根据法律术语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日常生活中的词语在民法领域使用并被赋予特定含义时,只能根据这种特定含义进行解释。这类民法中有很多专业术语,是理解民法规范的重要概念。比如民法中的“善意”,按其词汇意义不能解释为“善意”或“慈善”,而是指“无知”;同样,民法中的“恶意”也不是指“恶意”或“恶意”,而是指“明知”。[11]
2.系统解释方法的应用
系统解释是指根据法律条文在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地位,自上而下地对法律条文的内涵和外延进行解释。
系统解释的特点和意义在于:
(1)以法律规范的逻辑关联作为解释的起点。系统解释着眼于法律条文在整个法律规范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可以避免割裂条文与其他相关条文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进而得到更加一致的立法意图解释。比如《担保法》在规定保证人的资格时,明确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这无疑是有意义的。但抵押担保中没有关于国家机关使用的房屋、设备能否抵押的规定,此生存疑。但根据上述规定禁止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立法本意,可以解释为该类财产不能设立抵押担保,这是制度解释的结果。
(2)有利于克服法律条文之间的不协调和冲突。制度解释的主要功能是在几个法律条文发生冲突或不协调时,通过制度解释找到最合理的判断,从而避免法律适用效果的抵消,维护法律规范体系内的和谐。如《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转移财产或者抽回资金以逃避债务的,可以中止履行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当事人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认为是自己的行为不履行主债务,依照第94条规定提出解除合同,但另一方当事人依照第68条规定提出只能中止履行,而不能解除合同。根据总则中这两条规定的关系,可以解释为不具有排他性。当事人可以根据第68条行使不安抗辩权或根据第94条行使终止权。法律赋予其选择权,但对方并不享有这种权利。
3.目的说明方法的应用
(1)目的解释是法律解释活动的最高境界。
立法是代表全民利益的国家活动,是人类自觉的行为。任何立法活动都有其目的,最终体现和隐含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所以法律条文有其目的。当一项法律条文的含义模糊不清时,如果能弄清立法者在解释该条文时的本意或目的,既能体现立法集中的国家权力分配原则,防止司法越权立法,又能通过创造性的司法解释活动恰当地实现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便于人们理解立法目的所包含的价值取向,这是一种理想的结果。所谓目的解释,是基于法律规范所包含和追求的目的来解释法律疑点的一种解释方法。
客观解释往往在文义解释和系统解释的方法仍然无效的情况下适用,其解释难度和风险大于文义解释和系统解释。客观解释的前提是司法者必须理解立法和法律规范所追求的一般价值,如公平、正义、安全和效率,同时也要理解具体规范所对应的价值追求。比如《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但并未规定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的,法院、仲裁机构是否可以变更。如果当事人不要求变更,法院审理后不支持撤销请求,但认为确实显失公平。改一下合适吗?从立法目的上解释,第54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是基于安全、效率的价值取向,并不是轻易否定交易和权利义务关系的成立。从这个目的推断,应该解释为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以更改。
从理论上讲,目的解释可以分为主观目的解释和客观目的解释。前者强调法律解释应以解释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真实意图为基础,不能越过这一界限,否则解释法律就可能演变为制定法律;客观目的解释强调法律解释不仅需要探究立法者的真实意图,还需要探究法律本身的合理目的和社会功能。当两者发生矛盾时,法律规范的合理目的和社会功能应优先考虑。客观目的解释的本质是法律规范的合宪性,即合宪性原则是解释法律规范效力的最高等级标准。如果[12]解释的结果与宪法相冲突,则不能采用这一解释。显然,客观目的解释赋予司法者过多解释法律的自由,使得法律解释具有太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而主观目的解释对司法者有太多的束缚,容易陷入“恶法也是法”的泥潭。所以两者适当妥协才是理想状态。如《合同法》第74条规定,合同保全撤销权的适用对象之一是债务人无偿转移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里的“财产无偿划转”是否包括所有转移财产的行为,特别是是否包括债务人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如果债务人欠债权人巨额合同价款,但捐给了慈善机构,债务人可以请求撤销吗?从客观目的解释来看,捐赠是一种慈善行为,符合公序良俗,应当受到保护。但从主观目的解释来看,该条的立法意图是防止债务人的财产被不当减少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捐赠也是一种无偿转移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在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的慈善行为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这种行为是法律不能鼓励的。因此,该条中的“无偿转让财产”应作如下解释。
(2)目的解释的扩张与限制
在运用目的解释方法时,往往需要对法律规范的目的做出选择和判断,前者称为目的扩张或扩张解释,后者称为目的收缩或收缩解释。广义解释是指当法律条文中使用的词语和表述的含义过于狭窄或者规定的项目过于狭窄而不能表达立法的真实含义时,对其字面含义进行扩展,以实现法律的真实含义。比如《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法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组织等,能否通过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没有规定。这时应该做一个扩大的解释,说明自然人、法人以外的非法人组织也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限制解释是指当条文中使用的词语含义过于宽泛或者规定的事项过于笼统,违背立法的真实意思时,缩小其字面含义,以实现法律的真实意思。比如《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的非强制性规定是多样的、众多的,其中包括许多纯粹是政府管理手段的强制性规定。这时,我们必须对“强制性规定”进行限制性解释,将其限制在少数基于社会利益和公序良俗的有效强制性规定,否则就违反了立法。
因此,扩张解释和收缩解释并不是独立的解释方法或规则,只是目的解释方法中的不同路径和从中得出的不同结论。正如学者们所指出的:“事实上,被扩大或缩小的是文字,这是基于被发现的精神,因为法律的意志在于精神而不在于文字。”【13】填补法律漏洞的有目的的扩张和有目的的收缩的填补方法与这些解释不同,虽然效果相同。
4.历史解释方法的应用
历史解释是指根据法律制定时的特定历史条件和背景,以及记录和反映这种历史条件和背景的立法资料,如法律正式颁布前的草案、立法理由等立法文件,对法律规范中的疑点进行解释。也称法律解释或进化解释。历史解释方法的应用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这里的“历史”是一个狭义的历史概念,仅指存疑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制定时的历史。换句话说,它既不是一个国家的历史,也不是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历史,甚至不是一个国家的某个法律部门的历史,而是当时制定具体法律的历史,属于静态的历史,而不是动态的历史。历史解释不是从浩如烟海的历史中去研究整个法律,而只是截取历史的某一个横截面,其出发点只是存疑的法律规范的制定时间。
(2)历史解释方法需要考察历史的载体,既包括当时以书面形式记载的法律草案和立法理由,也包括抽象意义上当时的历史条件和背景。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的早期民事立法大多缺少法律草案和立法理由,更有必要对抽象的“历史”进行考察。比如《民法通则》在第二章第四节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但是条文很少,非常笼统。实践中,对于“两户”享有哪些民事权利、如何承担外债、如何确定以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经营等问题,往往存在疑问。有必要研究一下《民法通则》制定时的历史背景,即我国改革开放刚刚开始,农村刚刚实行。
(3)历史解释方法的适用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尽可能采取民主的立法程序,并规范立法手段,改进立法技术,说明立法理由,保存立法资料,以便司法实践中对法律条文有疑问时,司法机关运用历史解释方法得出合理的结论。说到底,历史解释方法本质上还是属于目的解释的范畴。在解释法律时,需要研究当时的各种立法资料和背景资料,以便更好地实现立法目的。
5.比较解释方法的应用
比较解释法是指在解释存疑的法律条文时,借鉴理论、判例和国外相关立法或判例,进行比较,以寻求法律条文的真实含义。这里的“比较”是广义的比较,即指法律知识范围内的各种资料和信息,包括理论、判例、实践、域外立法等。,描述如下:
(1)讲解参与的理论和理论。如果对采用文义解释、系统解释、客观解释、历史解释仍有疑问,或者在不能采用上述解释方法时,或者在不需要上述解释方法时,可以参照有关争议条款的学说、理论进行说明。学习理论是立法发展和完善的土壤,学习理论应当纳入法律条文,但一个法律条文是相对固化的,学习理论是变化的。由于立法者的疏忽或其他原因,立法中没有采用学的理论,此时分析疑点往往有所帮助。正如这位学者所指出的:“法律制定后,在适用中有任何疑问时,往往用理论来解释。虽然该理论不是法律渊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对法律的发展和法庭审判非常重要。主要原因是成文法传统,法律解释的适用需要理论来解释。法官大多受大学法学教育,长期受学者观点影响。“[14]比如《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返还。但法律并未明确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财产是否也应返还。然而,在这方面,一般认为,当标的物被视为动产时,应适用善意第三人的取得。
(2)参照解释案例。在我国非判例法国家,判例的先例效力并未得到立法认可,但这种情况并不妨碍在法律条文存疑、难以适用的情况下,参照案例进行解释。当然,理论上,如果不承认判例法,第一个案例就不会产生,怎么解释。但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根据立法精神、学术理论、国外立法案例(如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商标信托案等)通过案例对一些有争议的法律条文的适用进行了解释。).这个由高级人民法院正式通过并以一定方式公布的案例,应该赋予判例的效力,让其参与其中。
(3)参照国外立法进行解释。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民事立法有必要借鉴外国立法或移植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当一些借鉴国外的法律条文存在疑问时,参考相关国家的立法和判例进行解释是顺理成章的。比如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缔约过失责任、不安抗辩权、债务保全代位权等规范。当然,考虑到国外的立法和判例,无疑要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切中要害或机械套用都是不合适的。
虽然上述民法解释的方法或规则在理论上应当依次适用,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和仲裁员根据有疑问的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的具体情况,选择最恰当、最恰当、最匹配的方法或同时适用几种方法是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