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条件
法律分析:(1)驳回商标复审的申请人必须是商标被商标局驳回的原申请人,其他人没有资格申请。(2)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被驳回。(3)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应当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中的准确内容,复审理由应当针对商标局驳回的理由。否则,复试申请视为无效。(4)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连同《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局驳回的原件)、原商标图样65,438+00份、黑白墨水稿65,438+0份和《商标驳回通知书》送交商标评审委员会。(五)缴纳商标评审费。符合上述要求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受理申请。手续不全的,应当限期退回申请表。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分析和集体讨论,以多数委员的意见作出最终决定。如果多数委员认为申请复审的理由成立,则最终决定否定商标局的反驳意见,准予初步审查并发布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申请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最终决定维持商标局的反驳意见,不进行初步审定,再予以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再审案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局的驳回决定、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以及事实状况。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再审案件时,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局未依照上述规定作出驳回决定的,可以依照上述规定作出驳回申请的复议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