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的约束条件是什么?急!!!
财务指标分析法、帐证核对法、比较法、实物盘点法、谈话询问法、外部调整法、突击检查法和控制计算法。
二、税务审计中的重点税收指标:
1.税负计算:税负率=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00%。
出口企业的税收负担率:
影响税率的重要因素:
2、销售变化率分析:
销售额变化率=(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去年同期应税销售额)÷去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
3.毛利率分析: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
是否存在本期销售毛利率较前几期或去年同期大幅下降的问题?
4.本期进项税控制数=[期末存货增加数(减少一个负数)+期末销售成本+期末应付账款减少数(增加一个负数)] ××主要购进货物增值税税率+本期运费支出× 7%。
5、应产量=实际消耗材料量、单位产品消耗定额(关键原材料、核心部件的测定)
如果当月实际消耗量为10000吨,单位产品消耗量为0.2吨,则产量应为=10000吨/件=50000件。
检查“产成品”账户借方数量为40,000件,可能出现的问题有:
(1),并不是所有收集的材料都用于生产(2),成品在入库前销售。
本文以某行业生产加工企业为例,选取“原材料”作为控制对象,计算“应税销售控制数”并进行对比分析。假设企业某一时期收集的信息:原材料消耗1,000吨,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定额10,平均单价1,500元/吨,产销率80%,申报销售收入8万元。
本期产品产量=本期原材料消耗量/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定额= 1000吨/10 = 100吨。
本期销售数量=产量×产销比= 100吨× 80% = 80吨。
应税销售控制数=当期销售数量×平均单价= 80元×1500元/吨= 120000元。
应税销售控制数为120000元>申报销售收入为80000元。初步判断可能存在表外操作、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
三、税务检查流程及各检查阶段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一)检查对象的确定(案例选择)
1,电脑选择指数:
增值税相关案例选择指标:
进项税-销项税连续三个月以上> 0
销售税负率低于同行业平均税率(或低于同行业最低税负控制线)
销售税和销售收入的变化幅度不同步。
销项税和进项税的变动幅度不同步。
企业所得税案例选择指标:
销售利润率(纵向对比大幅下降,横向对比明显偏低)
销售毛利率、销售成本利润率和投资回报率。
人均工资(=工资总额÷平均雇员人数)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当期折旧额÷固定资产平均原值)
综合指数:销售收入变化幅度>百分之三十
六个月内累计三次负面申报。
半年内,发票消费和收入申报为零。
2、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指标:
申报销售收入与开票销售收入的比较
申报销项税与发票销项税的比较,申报进项税与抵扣的比较
进项税增幅超过销售收入增幅30%
出口金额变化范围
工资总额-应纳税工资-税收增加> 0
三项基金(福利、工会、教育)提取金额-应纳税工资附加扣除限额-增税>;0
广告费、业务推广费和招待费
税务管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违规户
(二)实施税务检查
1,检查前准备
(1)审核分析会计报表,确定审计线索。
(二)收集整理纳税信息
(3)拟定提纲,组织分工
(4)开具税务检查通知书(什么情况下不需要事先通知),获取账簿信息通知书。
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A.提前通知b .审计回避c .出示证件d .对账程序及返还期限(审计案例)
2.检查的实施
A.做好原始审核记录:根据检查单准备税务检查底稿。
B.整理原始记录:根据税种,编制税务检查底稿分类表(整理)。
注:企业拒不提供有关税收资料的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C.审查和实施审计记录
3、检查结束
(1)计算每项税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
(2)通报问题,核实事实,听取意见。
(3)填写税务检查报告或税务检查结论。
(4)交换意见签批: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怎么办?
(3)检验和试验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完整。
(2)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适当。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四)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1.文件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等。
2.注:(1)送达回证要求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签名或盖章后送达。
(2)受送达人不签名、不盖章。
(五)企业检查后的应对措施。
1,交税,交滞纳金。
2.要求听证,缴纳罚款,调账:税务检查后如何调账,改善管理。
3.复议或诉讼
不及物动词检查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
1,总账和报表检查
“主营业务成本”的累计借方金额和“产成品/存货”的累计贷方金额
2.会计报表的主要项目
(1)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其他应收账款)
(2)库存项目
(3)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
(4)固定资产及相关项目
(5)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
(6)应付工资及福利费
(7)应付账款(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
(8)预收账款
3.企业年终决算报表和重点账户应注意的事项
(1)预提费用和预提费用是否已全部支付?
(2)跨年度费用问题。
(3)其他应收款——股东个人借款
(4)包装押金
(5)往来账户长期亏损,金额较大。
(6)存货贷方余额
(7)未付款的应付账款
(8)未付预提费用
(9)长期资产的税务处理(财税差异)
(10)价外费用的问题,价外费用和返点的区别。价外费用:卖方向买方收取,预提销项税;回扣:买方从卖方处收取,并转移进项税。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税务风险
1,公司出资买房买车,但债权人写的是股东,而不是出资的单位;
2.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列示在账簿上;
3.成本费用中的公司费用和股东个人消费无法明确划分;
上述事项视同股东从公司领取的股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计入公司成本。
4、三资企业仍按应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福利基金,并在年末账面余额;
5.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支出时未取得工会组织出具的专用凭证;
6.不按规定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进行纳税调整。有的公司跨纳税年度进行折旧弥补(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不得跨期间计提成本费用);
7、生产企业在计算产成品成本、生产成本时,会计凭证没有附材料、人工和费用消耗清单,没有计算依据;
8.计算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时,不附销售成本计算表;
9.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未经员工签字并收到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无法与劳动合同有效衔接;
10,开办费在取得收入当年全额计入当期成本,不进行纳税调整;
11.期间费用的计提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没有依据;或者年终预提不合理费用;
12.商业保险计入当期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
13.生产企业原材料暂估入库,相关进项税额也暂估。如果该批材料在当年消耗,会影响当年的销售成本;
14.员工凭发票额度报销,或凭过期票、串票或税限(如饭票)报销发票。这些费用不能在税前列支;
15.应付账款已经在账很多年了。超过三年未缴纳的(对外投资超过两年),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未进行任何纳税调整;
16.原材料用于非正常消耗和非应税项目,进项税未转出;
17,销售废旧物资,不计提和缴纳增值税;
18.原材料和成品的捐赠不细分为两种业务:以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和对外捐赠。
19.公司组织员工旅游,直接作为公司费用,个人所得税计提缴纳,不并入工资总额。
专项税务检查中个人所得税检查的重点:
(1)工资总额中支付的补贴、奖金、津贴、购买商业保险、实物等收入不与工资总额中的收入合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2)向本单位职工支付劳务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不扣缴或错扣缴个人所得税。
(3)员工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不代扣个人所得税。
(4)房地产企业使用假发票、假施工合同虚列开发成本获取现金支付员工工资、奖金,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或者不缴个人所得税。
(5)代扣代缴股东、基金提供者和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的个人所得税。有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如用企业资金支付消费支出购买家庭财产或长期向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等。
(六)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少缴的个人所得税的;未按规定从销售人员的业务佣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专项税务检查中增值税检查的重点:
(1)虚构废品收购业务,虚增税额。
(二)隐瞒销售收入。发出的商品不入账或以代销为由拖延入账;不记录现金收入。主要产品的账面数量与实际库存不符。
(3)价外费用不计入收入,或者价外费用计入收入科目不计入销项税额;对于尚未收回或销售给关联企业的商品,不记录或延迟销售收入;企业的销售折扣或销售退货未取得买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退购证明或折扣申请证明,或未能收回原发票和抵扣;企业以“代购”业务名义销售商品,少记销售收入;转供水、电、蒸汽等销售材料不记录销售收入;混合销售行为没有缴纳增值税。
(4)为固定资产改良等非应税项目而收取的材料未转出进项税;免税产品原材料的购进和领用单独核算,用于免税产品的材料进项税尚未全部转出;企业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买的物资不真实;如果企业将材料转移到财产和福利部门,则进项税不会转出。
(5)采购过程中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是否相符。
(6)厂商以平盘销售的方式将返利返还给零售商,零售商对返利收入不申报纳税,不抵扣进项税。
(7)为隐瞒销售收入,故意对取得的进项票不进行认证,不抵扣进项税,人为调整税负水平。
(八)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投入产出法,检查评价收购的农副产品的数量、种类与其成品(销售)是否对应);
(九)收购非农业副产品,向非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或者盗用农业生产者身份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虚假提高采购价格,虚假增加采购数量;
(10)“以物易物”、“以物抵债”行为未按规定正确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关系不真实,虚开或代开专用发票;
(11)从事非应税业务,抵扣进项税额;获取不符合规定和抵扣要求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多计进项税,少计进项税;计算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获取人工和电脑发票的多个序列号,以及业务交易是否真实。
现在取消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要多久?
零(负)申报的形成既有正常原因,也有非正常原因。正常原因主要包括:
1)新设立并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由于业务发展不及时或产品生产企业需要一定的生产周期,没有申报。
2)企业已收到注销审批表,但相关信息尚未上报或检查未结束无法注销,导致零申报。个别企业检查虽然结束了,但是不能及时补税,导致这个月零申报。
3)企业申报当期无收益,多是因为企业处于停业、半停业状态,或者正在停业、改制、兼并过程中,导致零申报。
4)由于市场原因,部分企业业务萎缩,本期无销售,但持观望态度。他们不愿意取消,等待未来的转机,所以每个月都要申报零。
5)部分免税企业申报为零。6)管理机构形成零申报。
7)部分新设立一般纳税人开业后,其实现的增值小于其库存,在一定时期内以负面申报的形式出现。
8)由于商品不当或价格竞争激烈,企业受市场影响,销售和毛利率低,造成积压和负申报。
异常原因主要包括:
1)部分纳税人短期经营活动,账实不符,导致申报异常。
2)未按规定期限进行销售,导致收入申报异常、偷税漏税的。
3)采取易货和现金交易代替销售,故意隐瞒应纳税所得额,降低销项税。
4)销售提前作为应收账款处理,不加税,导致申报异常,偷税漏税。
5)抵扣税款界限不清,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将“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项目取得的抵扣发票记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6)自制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和捐赠,对外投资不出售,导致申报纳税低。
7)在新办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中,部分企业预期经营规模与其实际情况相差较大,造成虚假纳税申报。
8)故意调整进项税,即月末账上要税时,突击进货,增加进项税形成盈余,甚至部分企业存在未扣现象,造成长期负申报。
目前没有文件明确规定多久取消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资格,但增值税法《一般纳税人认定与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六个月纳税申报异常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践中,各地对长期零(负)申报企业的管理不尽相同,但可以肯定的是,长期零(负)申报的纳税人将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专项税务检查中企业所得税检查的重点:
(1)过度转移生产成本,影响当期损益,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以物易物,以货分红、让利,少交企业所得税。
(3)将不属于生产的水、电、煤费用挤入“制造费用”增加成本;故意扩大预提项目或增加预提费用冲减当期损益。
(4)资本性支出挤掉了成本和费用。(5)被视为销售的项目被视为收入减少。
(6)企业资产报损未经批准。
(7)租金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关联交易收入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未及时结转收入,延期缴纳税款。
(9)将已实现的收入挂在预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中,少记收入;
(10)抵消货款的房屋、汽车等财产处置后不入账,形成表外经营;
(11)发票不规范入账,虚列成本费用。
(12)多栏支出。通过开具服务业发票虚增成本和现金,以办公费名义开具发票虚增人员工资和现金,广告公司通过虚增广告费虚增现金。通过设立相关销售公司、办事处,以资金、销售费用等名义虚列费用,获取现金。
★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本辖区内亏损三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1)通过原材料AG和产品低产量向海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2)以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等名义向境外控股公司支付巨额费用。
(3)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与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其他境内关联企业发生产品销售、劳务和费用转移。
专项税务检查中营业税检查的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
(1)直接自营的销售收入不核算。
(2)营业收入包括各种价外支出,各种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低价销售,无正当理由价格明显偏低的。
(4)搬迁、拆迁补偿等出售房屋行为未按规定充分申报纳税的。
(五)购买房产、以房产抵债、无偿赠送房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开发项目中途转让、提供土地或资金建设房产、拆迁补偿(安置)等各种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
(六)在以房换地、参与共建、合作建房过程中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的。
(7)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所有权,不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或一定比例的销售收入,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行为。
(8)房地产企业大额交易和长期亏损错过出售。
(9)企业分配给股东(股东和企业是两个独立法人)的商品房未申报纳税。
(10)纳税人将自建房出售给本单位职工,但未按《不动产销售条例》规定申报纳税。
(建筑行业):
1.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
2.甲方提供的材料和动力的价格是否计入应税营业额。
3、有自建行为的纳税人,转让自建不动产时,是否申报缴纳自建环节营业税。
4.如果“三角债”间接冲抵,则少缴营业税,项目劳务收入直接冲抵各项费用。
5.设备价值在应税营业额中的扣除是否符合要求。
6.是否存在分包项目未代扣营业税的问题,纳税人和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的营业税是否及时申报缴库。
7.检查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财务会计及涉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