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对今年的题目有影响吗?
从生到死,从签订合同到做生意,到结婚生子和继承收养,普通人的一切都离不开民法。所以民法也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直接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
最新版《民法通则》共作出126条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55条,如将备受争议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由六周岁提高到八周岁;调整“好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减轻紧急救助人的后顾之忧;采纳学术建议,恢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条款,根据部分代表的建议增加保护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条款。
新民法通则对2017民法命题有什么影响?
手表1
基本原则体现了新的发展理念。
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司法机关在民事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草案第一章着眼于确立民事基本原则,对立法目的和法律适用规则作出规定。草案在民法总则的基础上,结合30多年的民事法律实践,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绿色原则等基本原则。
绿色原则被写入基本原则。
突出生态环境保护是这个草案的亮点之一。近年来,发生了多起剧组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无极》摄制组为拍摄搭建临时建筑,破坏了碧谷天池周边部分高山草甸和高山灌木,影响了周边自然生态环境。最后,船员被罚款9万元,香格里拉县副县长因负有领导责任被免职。今后再发生类似事件,不仅要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还要恢复原状。
草案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这一规定既继承了中华优秀传统的天人合一、天人合一的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符合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矛盾的国情。
“习惯”成为适用的法律规则
有的地区,养子女婿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拍卖时,拍卖师会习惯“三音拍卖法”,在“1,2,3”后,会掉槌成交;在国际贸易中,FOB术语已成为一种贸易规则...这些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可以作为法院裁决案件的依据。
这个草案规定了民法的适用规则:一是民事纠纷应当依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公序良俗,即公序良俗,不可违背。第二,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习惯”今后也可以作为法律渊源,允许法院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当地习惯审理案件。
为什么要把“习惯”写进民法总则?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一方面,考虑到中国幅员辽阔,情况复杂,法律总是滞后于现实,不可能面面俱到,立法者自身的预见能力有限。另一方面,在这个阶段,习惯还有应用的空间,一些民间的好习俗。“立法者本身的远见有限。另一方面,从法律本身的发展来看,最早的法律是由习惯演变而来,源于习惯。同时,他强调,适用习惯的一个前提条件是法律没有规定。这种情况下,可以应用习惯。换句话说,习惯是法律的补充。
看点二
自然人的主体更完善。
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持有者、民事义务的执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也是构建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明确民事主体及其规则非常重要,自然人是最重要、最古老的民事主体。这一次,草案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自然人制度进行了多项完善。
明确胎儿有继承权和赠与权。
父亲在他出生前就去世了。这个胎儿能继承父亲的财产吗?母亲怀孕,胎儿受到人身伤害,那么孩子出生后,可以提起侵权诉讼维权吗?这些在之前的民事立法中都是找不到的,这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法官判案缺乏相应的依据,造成了胎儿权利得不到法律充分保护的后果。
草案特别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条款。草案第17条规定:“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死亡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降低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限制。
一个小学一年级的学生把自己的钢笔送给了同桌。这种行为会被法律认可吗?父母离婚,法官可以根据8岁孩子的选择决定抚养权归谁吗?这些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孩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独立意识,草案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降低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营利性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为什么定在六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世石解释说,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身心成熟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他们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他们的独立意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此外,这一调整也呼应了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六周岁以上儿童必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在实践中易于掌握和执行。
看点三
解决监护的空对空问题
贵州毕节4名留守儿童因父亲长期在外打工,母亲被拐卖,在家中集体自杀。亲生父亲性侵女儿;残疾老人因无人照管而饿死...近年来,此类悲剧不断发生,成为整个社会的痛。
监护制度作为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对于弥补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非常重要。但是对于监护制度,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中涉及的很多,但是从制度上来说,似乎是比较完善的。当一种监护缺失时,似乎可以马上用其他监护来弥补。但在实践中,很多监护制度无法执行,这也是我国监护制度一直存在的最大问题。
针对现行监护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草案以家庭监护为主,社会监护为辅,国家监护为基础。完善了监护制度,明确了父母与子女的抚养、赡养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对监护人的确定、监护职责的履行、监护的撤销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扩大病房的范围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尤其是失能老年人,已经成为一个问题。现行《民法通则》只规定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而成年人的监护一直是个空白点。这个草案填补了这个空白,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是被监护人。这意味着,精神发育迟滞者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被纳入监护范围。这些调整将有助于保护智障人士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也有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成为很多人纠结的问题。一些失去家庭的父母希望选择一个他们信任的人作为未来的监护人,但没有法律依据。此次,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通过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其监护人。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协商确定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有专家解释说,这一规定明确了成年人监护制度特有的监护人决定模式——有意监护,即成年人在智力正常时,可以预选其信任的亲友或者社保机构作为其监护人,在年老、智力下降时,由他们自己选择监护人。
此外,为了强调家庭责任,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草案还增加了一条规定:“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有赡养、照料和保护的义务。”
民政部门把监护责任“摆在前面”
2065438+2005年2月,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作为儿童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最后,法院撤销了父母对女儿的抚养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孩子的监护人。该案成为《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实施后的典型案例。
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和治理能力的提高,很多观点认为国家监护职能应该加强,监护人缺位时政府民政部门应该及时补位。这次,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法没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由民政部门或者被监护人有条件的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对于这一规定,有专家表示,将督促民政部门真正承担起监护人的责任,承担起监护和监管的责任。而且从未来考虑,政府主导的养老院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所以让民政部门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是符合我国现实的。
完善撤销监护制度
现实生活中,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实施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但现行法律只是原则性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草案第三十七条细化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具体情形,包括: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致使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的;其他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然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按照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原则,指定新的监护人。
严格恢复被撤销羁押的条件。
男孩的养母李在“南京虐童案”中被判6个月监禁,引起广泛关注。同时,法院认为李今后不再适合收养和监护孩子。但据媒体报道,李出狱后,男孩仍愿意和她一起生活,并表示“我不恨养母,都是为我好”。办案人员曾说,“孩子多次向检察院表示希望见到母亲。”
基于此,草案赋予了原监护人悔罪的权利。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他们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恢复他们的监护,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看点4
根据国情创新法人制度
法人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法人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在现实中,大量的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存在,并进行大量的市场交易。从社会经济生活的角度来看,完善法人制度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法人制度是民法通则的立法重点,也是一审以来社会意见最多、内容变化最大的部分。
适应需要创新法人分类
现行《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四类,即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民法通则中的法人分类已经难以适应新的形势,有必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为体现不同法人性质的根本差异,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引导、规范和保护,促进其健康发展,符合国人的基本认知,草案遵循民法通则关于法人分类的基本思路,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要求,根据法人的不同目的和功能,将法人分为三类。
赋予村委会和居委会法人地位
鉴于目前一些法人组织的设立和终止比较特殊,不宜区分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根据实际需要,草案专门设立了特殊法人一节,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殊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中国一种特殊的经济制度。从一审到三审,一直有意见要求赋予其独立法人地位。从调查结果来看,意见也非常一致。草案最终赋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有利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
长期以来,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宪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有自己的法律地位,但没有明确的民事法律地位。调查发现,现实中,由于缺乏民事主体身份和地位,许多村委会在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时无法从事一些民事行为,如签订合同、在银行开户等,阻碍了公共事务的履行。鉴于此,草案明确,居委会、村委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人资格,可以从事履行职能所需的民事活动。
看点5
扩大公民权利保护的范围
保护公民权利是民法的核心,也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草案继承了民法通则,专章规定了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内容。本章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现公民权利保护法治化、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突出尊重公民权利、加强公民权利保护。作为宣誓的要求,也为民法各部和民商事特别法对民事权利的具体规定提供了依据。
在人身权方面,草案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婚姻自主权。在财产权方面,草案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财产权、债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权。
增加“个人信息保护”条款
2016年8月9日,山东临沂市罗庄学生徐玉玉被电信诈骗。被骗了9900元的徐玉玉和他的父亲一起去了警察局。在回家的路上,他感到身体不适,去医院抢救。8月2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一经报道,社会反响强烈。
针对电信诈骗和网络诈骗的现状,有业内人士指出,虽然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个人信息保护做了一些规定,但并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个人信息保护”也应该作为一项民事权利,从民商法和侵权法的角度来解决电信诈骗和网络诈骗的问题。
考虑到在信息社会,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尤为重要,个人信息权是现代社会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草案作出了具体规定。草案第11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保障依法获取的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或者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交易、提供或者泄露个人信息。”
有人认为,之所以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公民权利,是为了避免个人信息被滥用。一旦被滥用,受害者可以从侵权法的角度维权。
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法保护范围。
党的十八大以来,历届中央全会都强调要完善民事主体财产权益保护。草案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民事主体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草案第120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为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发展,体现时代性,草案还专门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的保护。草案第131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草案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民事主体对作品、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知识产权。与民法通则相比,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都是新的内容。
看点6
鼓励勇敢的行为。
近年来,出现了很多做好事的典型案例,对受助人造成了损害,对善举进行了赔偿。因此,在常委会以往的审议中,一直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重视这个问题,要求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以后“让英雄流血流泪”“救人失败被追责”的情况可能会改变。
为鼓励见义勇为行为,草案第187条明确规定“因自愿紧急救助造成被救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被救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草案第188条还规定:“侵权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造成自己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看点7
诉讼时效符合实践的需要
为了防止合法权利沉睡,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鉴于当前社会经济活动的重大变化,草案对诉讼时效作了重大调整。
提议将一般诉讼时效从2年增加到3年。
熟人借钱是常有的事。但是钱借出去之后,有时候很多人不好意思要钱回来,也不愿意打官司。他们觉得可以先商量一下,一不小心就容易花上几年。但是,如果有人欠你钱,但是按照现行的《民法通则》不还,那么两年之内就会被告上法庭,否则就超出了诉讼时效,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随着社会生活的深刻变革,交易方式和类型的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复杂,要求权利人在两年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的期限过短,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适当延长。同时,考虑到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加快经济流通,通信手段现代化使权利行使更加便利,导致一般时效期间有缩短的趋势,草案在吸收司法实践经验后,对民事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了修改,将一般时效期间由现行的两年延长至三年。
未成年人成年后被性侵仍可“算账”。
研究表明,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在不断扩大,而且受传统社会观念的影响,这些未成年人一旦受到性侵,受害者的家庭会感到非常羞耻,很多人不愿意也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一些受害者成年后开始自己寻求法律救济,但往往超过了诉讼时效。即使法院受理了案件,按照现行的诉讼时效也不可能得到成功的判决,导致此类案件的肇事者往往能够逃脱法律的惩罚,造成受害者终身遗憾。
为了更好地保护遭受性虐待的未成年人的利益,并为他们提供成年后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草案对未成年人遭受性虐待案件启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则作出了重要调整。草案第194条规定“未成年人因性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这就意味着,如果你在童年时期被性侵,即使你当时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没有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你在达到18岁之后,仍然可以“秋后算账”,要求侵权人给予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