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一、法定管辖1。分级管辖的定义:是指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一定标准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划分标准:(1)基层人民法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①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和商标纠纷、海事案件、诉讼标的数额较大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4)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和应当由它审理的案件。2.地域管辖的定义:指根据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的管辖。类型:(1)一般地域管辖的定义:指根据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管辖的隶属关系而确定的管辖。原则:原告对被告起诉公民原则①: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外,即被告对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关于原告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2)特殊地域管辖的界定(合同纠纷3起、侵权纠纷3起、海事纠纷3起、票据纠纷1起):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为依据确定的关系。九种特殊管辖的案件: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1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 .购销合同的履行地,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履行地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或者交货地,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合同的履行地将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和交货地,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双方住所地不是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c .除合同中队另有规定外,加工合同应在加工行为发生地履行;d .财产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财产为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5、补偿贸易合同,以投资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f .借款合同履行地为贷款人所在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g .证券回购合同,证券回购义务在交易场所进行的,交易场所为合同履行地,证券回购义务在交易场所以外进行的,为初始支付人(回售方)所在地;h .对于名称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虽然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决定了合同的性质,从而决定了合同的履行地;合同名称与当日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难以区分合同性质,且合同名称与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一致的,合同履行地以合同名称所反映的合同性质确定。(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标的为运输工具或者在途货物的,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注册地、运输目的地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汇票付款地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付款地。汇票上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地、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地为汇票的付款地。(四)因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五)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坠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侵权)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方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9.* * *以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 * *以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3)专属管辖的定义:是指法律规定某些具有特点的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管辖。国内专属管辖包括以下三种: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外专属管辖包括以下三种类型:①涉外房地产案件;②涉外港口经营纠纷;③涉外继承案件;(四)因履行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的诉讼。3.约定管辖的定义:也称协议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当事人达成协议确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1)国内协议管辖:①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③在审判层面,仅适用于一审民事案件。(2)涉外协议的管辖:①必须是涉外合同纠纷或涉外产权纠纷;②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3)法院是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法院;④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分级管辖、集中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否则无效。二。审判管辖的定义: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来确定案件的管辖。1,移送管辖(1)定义: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条件:①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②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③受理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有管辖权。(3)特点:①本质是案件的移交而不是案件管辖权的移交;(2)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不排除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适用。2.指定管辖的定义(1):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本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特定案件行使管辖权。(2)情形:①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依法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事实原因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法定原因,即当事人申请回避或法官自愿回避);(三)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发生争议,无法通过协议解决的,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3.管辖权转移(1)定义:是指案件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到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由高级人民法院转移到下级人民法院审判。(2)情形:①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审判终结前,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决定发回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二)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理适当的时候,也可以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理;③下级人民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法律客观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责令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管辖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