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一个商标的复审是什么?我国商标法是如何规定的?

驳回商标复审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的原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复审和审议。

对于商标审查结果,各国法律都规定了严格的审查程序。中国商标法规定了两审终审制。一审由商标局审查。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实质内容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作出驳回商标申请通知书。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理由和商标局引用的法律规定无异议的,以商标局的审查结果为准。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为二审终审。

商标复审驳回必须符合以下形式要求:

(1)申请者。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因此,驳回商标复审的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备报考资格。

(二)申请时限。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商标复审申请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驳回。如果最后一天是节假日,则以节后上班第一天为限。同时,《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在15日内提出申请的,可以在期满前三十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延期申请必须缴纳一定的延期申请费。

(3)应用内容。商标复审申请书的内容应当是被驳回商标注册簿的确切内容,包括该商标的文字、图形和指定商品,不得有任何改动。如有更改,申请将被视为无效。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的理由,也可以附相关证据。

(4)申请程序。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商标复审驳回申请书副本,连同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局驳回的原件)、原商标图样10份、黑白墨水稿和驳回通知书,送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5)缴纳商标评审费。

符合上述要求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受理申请。手续不全的,应当限期退回申请表。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分析和集体讨论,以多数委员的意见作出最终决定。如果多数委员认为申请复审的理由成立,最终决定是否定商标局的原建议,准予初步审查并发布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如果申请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终决定维持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建议,不进行初步审定,再予以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商标法